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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郑某某、帖某,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永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郑某市管城回族区X村X号进行诊疗活动,郑某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10月28日、2008年12月3日,对郭某某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09年5月22日,郭某某在诊所为被害人胡××接生时,胡××产后大出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产后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功能衰竭。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9万元整。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王××、刘××、庄××、崔×的证言,涉案照片,辨认笔录,郑某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移送的卷宗,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胡××死亡证明,赔偿协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胡××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郑某市管城回族区X村X号开办诊所,进行诊疗活动。郑某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于2008年10月28日对郭某某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08年12月3日郑某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对郭某某又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某某在收到上述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09年5月22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胡××到被告人郭某某开办的诊所内生产,当日18时29分被害人胡××出现产后出血现象,被告人郭某某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且阻止胡××家属在其诊所内拨打120电话。当日20时左右,胡××仍出血不止,其家属拨打120电话。当日20时55分胡××被送到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5月23日9时左右,胡××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产后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胡××家属损失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2、证人崔×的证言,其于2009年5月22日晚上19时左右到郭某某开办的诊所内看其嫂子胡××生产情况,听其母亲张××说,胡××产后有出血现象。其就赶快电话通知其表嫂庄××,并且打120电话。郭某某不让其在诊所内打120,并且一直阻挠其打120电话。后其趁郭某某给胡××抢救时跑到一楼,给120打了急救电话。19时45分左右,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急救车赶到,其表嫂庄××也赶到诊所,120的医生让赶紧把胡××送往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郭某某还按着胡××不让120拉走。后胡××被送往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5月23日上午9时左右胡××因产后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证言内容与证人庄××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3、证人王××的证言,2009年5月22日下午7点半其接到表弟崔××的电话说胡××因产后大出血被送到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急需用钱,让其送钱。其就赶紧到医院,胡××已经在抢救室抢救。其交过钱后就和家里人一起在病房等候,5月23日上午胡××经抢救无效死亡。

4、证人刘××关于其妻子郭某某自2005年6月份在郑某市管城回族区北刘庄开办了诊所,未办理医生执业资格。郭某某给其说2009年5月22日郭某某在诊所为一产妇接生,后120将产妇送往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5、庄××、刘××均辨认出被告人郭某某系为被害人胡××接生的人,有辨认笔录附卷佐证。

6、郑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及病历材料,显示胡××产后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7、协议书,显示因郭某某为胡××接生引起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9万元。

8、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法医于2009年6月5日到医院准备为胡××做尸体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但由于胡××尸体已被火化,无法做尸体解剖。

9、郑某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于2008年10月28日对郭某某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及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因非法行医受过两次行政处罚。

10、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情况。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胡××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经查,虽然公诉机关未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害人胡××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郭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鉴定结论,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其没有行医资格的前提下,自2005年就长期非法行医,且受到行政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被告人郭某某在非法为他人接生时应该预见到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分娩综合症,但其明知如果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发生各种分娩综合症时,其没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予以实施及时、恰当的抢救措施,产妇的生命危险性必然会大大增加。郭某某对产妇在分娩中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心存侥幸,以致胡××分娩中出现产后出血时无法采取及时、恰当的抢救措施,且其阻挠胡××家属打120电话,延误就诊时间,最终造成胡××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故应当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胡××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辩护人称郭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胡××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人民陪审员顾田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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