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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西头健康门诊进行内科诊疗活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10月14日、2009年7月27日两次对王某某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管卫医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被告人非法行医使用的药品照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出具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东大街派出所的到案经过,证人王××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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