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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甲,女,生于1981年8月12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陈朝清、谭某乙,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28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经马培珍介绍相识,之后被告外出务工近一年。1999年5-6月份回石柱将原告骗起外出务工,大约同年7-8月在务工期间原告怀孕,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徐某。2001年11月19日被迫与被告在南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婆媳关系紧张,于2003年原、被告又外出务工,原告边务工边照料孩子,其收入全部用于家用,而被告的收入则自己保存。不给原告。其次是被告封建思想严重,重男轻女,以原告生育两个女儿为名,经常打骂原告。曾经因吃火锅,一句话不合,被告将其碗筷砸烂,将火锅汤往原告掀来,原告差点受伤,后又将原告当场毒打一顿。其家庭就这样吵吵打打五六年,现难以再维持其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分割家庭财产2.5万元。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实,不存在被迫与被告登记结婚,婆媳关系也不紧张,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更未经常打骂原告,被告尽到了一个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我们夫妻感情好。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经马培珍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被告外出务工。1999年大约5、6月份被告回石柱与原告一起外出务工,双方在务工期间原告怀孕,2001年6月3日在还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就生育一女孩,并取名徐某。2001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南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大约2003年初原、被告又外出务工,同年2月16日又生一女孩,取名徐某悦。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长,婚姻基础牢固,只是双方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方法有不当之处,但并无大的矛盾发生,双方只要多加沟通,定能合好。目前不判离婚,再给双方一个机会沟通、交流是本案最佳之选择。原告所诉事实无充足证据证明,本院难以认定。其离婚的事实、理由尚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达不能合好之地步,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谭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明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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