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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歌,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菅某某,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5日13时许,许昌县X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许禹公路X街乡X路段拆迁房屋时,被告人张某某无理取闹,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许禹公路上阻碍交通,致使许禹公路被堵长达两个小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不存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聚众的行为,更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13时许,许昌县X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许禹公路X街乡X村段拆迁房屋时,被告人张某某无理取闹,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许禹公路上阻碍交通,致使许禹公路被堵长达两个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10月15日下午2点多,我接到我父亲张义中的电话,说乡政府要强行拆我家的房子,我就赶紧从许昌回家,我到我家的房子处后,没有见到我的父母亲,我就问旁边的人我父母去哪儿了。这时乡政府一个姓信的拆迁办主任说叫他弄走。我就跑,几个穿迷彩服的人截住我,他们几个强行抬住我,同时有人朝我身上打,他们拦了一辆面的车把我抬到车上准备把我拉走,我从车上跳下来,当时腿别住了,胳膊和背部也擦伤了。我就坐到路中间,这时西边过来一辆大货车,就堵在那儿了。停有五分钟,有几个穿迷彩服的人强行将我从地上拉起来,这时周围来了很多群众围住他们,我挣了一下,摔倒在地上,我就躺在一辆大货车边,这时有一圈人拿住橡胶棒准备打我,我老婆夺过来。又有人过来拉我,我就钻到大货车底下,有很多群众站在路上,把公路堵塞了。停了一会儿县里的领导过来了,让我出来商量事,我不愿意,我觉得不到一个小时,公安局的人来了就强行把我拉到公安局。

2、证人李××证言:2009年7月份大路X村的168所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只剩下与大路X村相连的柿张村张某某的两层小楼。经过多次协商,张某某一家漫天要价,一直未达成协议,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县、乡两级政府会同公证部门于2009年10月15日对张某某的两层小楼进行拆除,乡X组织几十名乡干部到现场维持秩序。2009年10月15日13时30分许,我们工作队到张某某房前,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妥善安排后开始对房屋进行拆除,拆除工作进行到3时40分许,张某某从北边边走边骂,骂的很难听,并往房子跟前走,被维护秩序的乡政府工作人员拦住,把他劝到拆除现场外,但张某某挤着往房前去,嘴里一直漫骂着。为了保证拆除工作正常进行,乡政府工作人员将张某某拉到他家门口东边20米左右的地方,准备用车把他拉走,张某某横着躺在公路上,嘴里还一直骂着:共产党不如国民党,一群土匪。并说乡政府打人了,快来人吧,把路给他堵了。许禹公路正在拓宽,只北半边通行,张某某躺在地上不起来,乡政府工作人员给他做工作他也不听,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就围了过来,这时从西边过来一辆半挂平板车,张某某趁机钻到平板车的右侧轮下,阻碍车辆通行,张某某一直躺在轮下骂着,群众越围越多,被张某某煽动起来,参与围堵交通,部分群众还上到平板车上。这样一来双向的车辆都被堵住,并且越堵越多越堵越长。我们河街乡政府的主要领导都到车跟前给张某某做劝说工作,但张某某根本就不听,还是一直漫骂,躺在大车轮下不起来,东西方向的车越堵越多。我们县的领导也到张某某跟前做工作,这时大路X村民何文灿上前对工作人员骂:你们是土匪,再来点人,把路堵住。还阻止工作人员到张某某跟前做工作。大路李的张宇、李三丙也参与进来和何文灿一块喊,被煽动的群众和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交通。张某某的妻子和姑姑也参与堵车,煽动群众堵路。我就打电话报警。张某某一直躺在平板车轮下不出来,到下午14时许,我们县的主要领导来到现场,到张某某跟前做工作,张某某根本不听,一直谩骂。为了疏通交通,乡政府工作人员上前把张某某拉了起来,张某某破口大骂,脱掉上衣乱抡,朝乡政府工作人员身上乱跺,并趁机钻到相邻的一辆蓝色头朝西的货车下面,县、乡主要领导一直劝说张某某:有什么问题出来说,不能影响交通,这样对你不利。但张某某根本不听,就是不出来,一直骂着,这样一直持续到下午15时50分,当时双向车流已经被堵了10余公里,公安局的人和乡政府工作人员把群众隔离开,把张某某强行从车下拉出来,带离了现场,交通疏导并恢复了交通。现场位于许禹公路永登高速下路口东二三十米处,许禹公路是省道,车流量非常大,仅许禹公路就堵了有十余公里(这是听其他人说的),从永登高速下来的车也堵了有一公里左右。参与堵车的有张某某、何文灿、张宇、李三丙、张某某的妻子华会平,还有被煽动的群众有一百多人。现场围观的群众有四、五百人。

3、证人靳××证言:2009年10月15日中午1点多钟,河街乡政府配合县拆迁办对许禹公路X村的部分房屋进行拆迁,困为张某某嫌赔他的钱少,就辱骂拆迁人员,当乡干部劝阻他时,他就躺到过往的车辆轮子下面,不让车辆通行,并煽动群众堵塞道路,造成200多名群众围观,堵塞许禹公路车辆通行长达2个多小时,堵塞车辆长过4、5公里。按国家的规定张某某的房子值12万多,张某某要25万,在强行拆除时,他便躺在公路处,堵住车辆不让通行。我见张某某躺在大货车的轮子下面,大路李的张宇、李三丙、张某某的老婆等有4、5人在路上站,不让车走,围观的群众也有部分站到路上。我听见张某某对群众说乡干部打他了,共产党的干部还不如过去的土匪等一些挑拨性的言语,来激起不名真相群众的不满。其实根本就没人打他,是他无理取闹。当时交警队的人,县里的主要领导都给他做了很长时间的工作,但张某某就是躺在车下面不出来,他在路上堵了有2个多小时,从下午不到2点直到4点左右。最后被公安机关的人强行带离了,交通才得以疏通。

4、证人袁××证言:2009年10月15日下午,我们河街乡政府工作人员和许昌县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河街乡X村永登高速路口处搞拆迁,我和赵胜本乡长负责许禹路与永登高速路口西侧的警戒工作。下午2点多钟,我看到许禹路和永登高速上堵车上,许禹路有好多群众看热闹,我就过去看咋回事,我看到张某某躺在许禹路上自西向东的大货车前轮前面,并且大吵大闹,旁边围着一些群众,也在吵骂。我到张某某跟前说:有啥事到村室向领导反映,你躺在车下面影响交通。张某某说:我就是不让车走,车堵的越狠,你们就越重视。并对周围的群众说拆迁不透明,赔偿太低,拦住车不让走看他们解决不解决。我说话时我见他有一根橡胶棒,我从地上拾起来,张某某就突然从地上站起来,抱住我的腿说我打他了。这时部分群众围过来开始骂我,并对我乱推乱拽。张某某躺在大货车下面继续吵骂。接着县里的领导也过来劝张某某,他仍然不听,许禹公路的车越堵越多,县X乡干部强行把张某某拉起来,我们几个把张某某架起来,拖到许禹路旁边,我们正拉着他往外走,张某某脱掉外罩轮我们,他挣脱我们跑到许禹路上钻到一辆自东向西的大货车下面,又开始大吵大骂。由于路上堵车时间较长,引起了县里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许昌县主要领导亲自过来做张某某的工作,对张某某讲政策讲法律,并明确告诉他如果不听规劝,长时间堵车影响交通是违法的。张某某还是不听,不断吆喝:就是堵车的,堵的越狠影响就越大,问题才能解决。一直到下午4点多钟,许禹路和永登高速已经堵塞很严重了,许昌县公安局的同志过来强行将张某某从车下面拉走了。

5、证人陈××、李××、张××、张×、俎××、张×等人的证言与袁××、靳××的证言一致。

6、证人郭××证言:今天下午2点左右,我到许登高速下路口与许禹公路交叉口时,看见堵了好多车,我到现场看见张某某在一辆平板货车下面躺,听说是因为乡政府拆迁他的房子,他不服就跑到路X路货车下面不让车走,堵住公路。以此来阻止政府的拆迁。后来干部上前给张某某做工作让他先出来,有什么事情可以说,不能堵住车辆通行。张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在车底下阻碍车辆执行。等了一会儿我看到张某某在工作人员的劝阻下从这个车下面出来,又钻到路北一辆从东往西去的货车下面,好多领导都给他做工作,张某某不听劝阻,许禹公路双侧堵了好多车,一直堵到下午4点左右,警察将张某某强行带离现场后,公路才开始通车。许禹公路大约堵了2个小时左右,现场聚集有一二百人,比较混乱。当时由于我距离较远,张某某说些什么我没听清,听说是骂工作人员。

7、证人李××证言:今天下午2点左右,我见许禹路上堵了很多车,永登高速许昌下路口东边许禹路上聚了好多群众,我到跟前见有一辆大板车在许禹路南边停,柿张村的张某某在板车下边躺,边上围了很多人。有几个乡干部在做张某某的工作,我过去劝他:出来吧,交通都堵死了,张某某不听,嘴里还骂着:啥球共产党,还不如国民党等等。张某某一骂,周围也有好多群众去路中央看热闹,也有群众跟着起哄,去路中间拦车。后来乡干部去车下把张某某从车下拉出来,他出来后又跑到一辆从东向西的一辆大货车下,这时现场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两边堵的车辆有七、八里远,后许昌县主要领导亲自来给张某某做工作,他还是不听,一直到下午4点多才强行把张某某从车下拉出来。许禹公路堵了有二个多小时。后来我听群众说,因拆迁张某某的房子的事,他嫌政府赔的少,他要的多,为了阻止拆他的房子,张某某才躺到车下面的。

8、证人刘×、李××、张××、刘××证实2009年10月15日中午,在许禹公路永登高速下路口处,一名男子躺在行驶的大货车下面强行堵住过往车辆,不让通行,造成许禹公路西外环至永登高速西段长达2个多小时的严重堵车。

9、许昌县公安交通警大队证明,证实2009年10月15日下午,张某某因拆迁问题煽动群众,恶意堵车,使许禹公路堵车长达3公路,造成该路段堵车长达2个小时。

10、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许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二个月。

11、协议书,证实河街乡人民政府与张义中(张某某父亲)就房屋拆迁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12、承诺书,证实河街乡人民政府建议政法部门对张某某从轻从快处理。

13、请求书,证实河街乡X村民140多人要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堵塞交通道路,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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