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百得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王某某,。
原告河南英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某。
原告郑州百得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于2008年3月7日签订的订货合同,不再按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二、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7日签订的订货合同货款总额为x元,被告已支付x元,剩余货款部分,原告同意被告仅再支付5000元,支付日期为2009年6月19日前,逾期支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
三、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5000元后,自愿放弃其他货款,被告不再向原告索要发票,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七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三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梁珍
人民陪审员郭娜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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