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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17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玲,湖南衡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衡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甲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0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某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弟媳彭某某与其反目,其弟王某新又多次发短信给其扬言要搞死他,便萌生了要报复王某新、彭某某的念头。2009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广州坐火车回到衡山。次日凌晨,王某甲看到王某新家有灯光,便在自家阶基上拿了根木棒走到王某新家窗户边,看到王某新坐在右正房抽烟,便走到阶基处,用手把进电表的一根电线折断了,然后持木棍躲在大门左边等待。王某新拿菜刀出来查看时,被告人王某甲右手持木棍朝王某新头部打去,王某新拿的菜刀掉在地上。王某甲又捡起菜刀朝王某新头部砍去。王某新边喊救命,边往王某甲家方向跑,跑了五、六米左右,被柴绊倒,俯卧在地。王某甲便赶上前,持菜刀朝王某新头部连砍几刀。王某新爬起来,往自家田里跑了几米,仰面倒在田里,当场死亡。王某甲于是返回王某新屋后洗掉身上血迹,把门关好,然后来到田里,见王某新停止了呼吸,便将尸体拖到二百多米远处的邵树平家废弃的老屋厨房内。事后,王某甲连夜返回广东。数天后,王某甲又潜回衡山,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王某新系被锐器作用于头部、面部、肩部、锁骨上窝、上肢致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辨称其只砍了王某新一刀,致死王某新的另有其人。

王某甲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王某新首先提出要搞死王某甲,故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对王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自1995年起就与弟媳即被害人王某新的妻子彭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9月,王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新犯罪,王某新因此被关押四个多月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为此二人关系紧张。2009年5月,王某新发短信给王某甲扬言要搞死他,彭某某此时又另外找了姘夫唐某某,亦与王某甲反目,于是,王某甲便萌生了要报复王某新、彭某某夫妇的念头。2009年5月9日,王某甲向其打工的广州市花都区X镇X村联创五金铸造厂请了两天假,5月10日19时44分,王某甲坐车至衡山县X乡青石桥地段,打电话给其妹夫郭某某,郭某某叫周某某骑摩托车将王某甲接到郭某某家门口。王某甲问郭某某是否看到王某新和彭某某,郭某没看到彭某某,但下午5时左右见到过王某新。王某甲听后徒步走到自家塘边,看到其自己家和王某新家都没有灯。21时40分,王某甲打电话给郭某某,要求郭某王某新的电话,看王某新是否在家,21时50分,再次致电郭某某,郭某知王某新的电话无人接听。王某甲便趁父母休息之机潜入厨房拿出一把木柄菜刀,又从自家阶基上拿了根木棒到塘埂处等候。5月11日0时10分左右,王某甲发现王某新家有灯光,过去后看到王某新坐在右正房抽烟,便将王某新家进电表的电线折断,然后站在大门左边等待,待王某新出来查看时,王某甲右手持木棒朝王某新的头部打了一下,将木棒丢在门口,又持菜刀朝王某新的头部砍,王某新往王某甲家方向奔跑,跑了五、六尺左右被障碍物绊倒在地。王某甲追过去持菜刀朝王某新的头部连砍数刀,致王某新头面部、颈部、肩部共计创口19处。王某新爬起来后,往自家田边跑了几步,摔倒在水田里。王某甲将菜刀放在王某新家禾场坪的一堆沙子上,到王某新家厨房洗了手和脸,从后门出来将门关好。出来后发现王某新已没有动静,脱下鞋袜下田用手试探王某新的呼吸,确认王某新已经死亡,便将尸体拖到二百米远处的邵本乔家废弃的老屋厨房内。之后,王某甲又返回用菜刀砍王某新的现场寻找王某新的手机,未找到手机,但找到一包盖白沙烟,王某甲将烟放在王某新的房间,又将砍杀王某新的菜刀洗净,后放在自家屋后的石墩上。5月11日0时20分,王某甲打电话将砍死王某新的事告知郭某某,通话时长264秒(两次)。2时20分,王某甲来到郭某某家的马路边,打电话叫郭某某见面,将砍死王某新及将尸体放在邵本乔家厨房的情况与郭某某进行了面谈,并要求郭某某不要“做声”。随后,王某甲连夜赶回广东。2009年5月14日晚,王某甲潜回衡山,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新系被锐器作用于头部、面部、肩部、锁骨上窝、上肢致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新头面部、颈部、肩部共计创口19处,均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于头部、面部、肩部、锁骨上窝、上肢致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毒物检验报告证实:死者王某新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毒鼠强毒物和安定安眠镇静药成份。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7、8点钟左右,王某甲从广东回到衡山县青石桥附近,打电话让他去接一下,其就要正在他家玩耍的朋友周某某骑摩托车将王某甲接到了其家门口。王某甲没有进屋,问他看到彭某某与王某新没有他回答没有看到彭某某,但下午5点钟左右,看见过王某新。王某甲听后就往他屋里那条路走了。晚上12点多钟,王某甲打电话给他说其把王某新杀了。他问:“你为什么要杀了他”王某甲讲:“彭某某害得我一家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要死就都死。”其又问:“你把王某新杀咯放在哪里”王某甲讲:“放在邵某某的老屋里。”大约次日凌晨2点钟左右,王某甲就去广东了。王某甲在广东多次打电话给他问家里的情况。5月15日晚上11点钟,王某甲打电话叫王某梅将吃的东西送到“水角溜”李义庚老屋坪,于是其和成某某、王某乙、王某乙4人带着吃的东西及衣物到了那里与王某甲见了面。其让王某甲去自首,王某甲讲:“杀了彭某某再讲。”其还问过王某甲杀王某新的刀是哪来的王某甲说是把他家后门端开从屋里拿的刀。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其在郭某某家里耍时,郭某某讲他舅子王某甲回来了,要其去接一下。郭某某还将他舅子的手机号码写给他,并告诉他他舅子手上提一个红色方便袋子。其骑车在青石桥方向看到王某甲一个人提着红色方便袋子,便将王某甲搭到郭某某禾场坪,就到郭某某屋里去了。王某甲未进屋,打转往杉木桥方向走了。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8点多钟,其从屋里坐摩托车到回水湾上头李彩旗加油站去加油,骑到移动手机塔那个地方时,看到王某甲一个人从加油站往杉木桥街上方向走。当时他穿一件白色的衬衣,手上提一个方便袋子。

6、证人周某某、潘某某、汪某某、花都区X村联创五金厂的考勤表均证实:王某甲在2009年5月10日、11日请了两天假。周某某、汪某某说,厂里的人都知道王某新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是王某甲和彭某某揭发的。周某某还证实,2009年5月9日,王某甲拿王某新发到他手机上的短信给其看,大概意思是:王某新要王某甲死。

7、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甲相好已有10多年了。2007年,因其丈夫王某新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事,看出王某甲不对劲,开始对他冷淡了。2009年初,其因钱及王某甲又另外找女人的事经常与王某甲闹矛盾。2009年4月,她从儿子打工的厂子回来后一直和唐某某在一起。5月10日白天、晚上其与王某新都通过电话。当天最后一次通话是晚上八、九点钟左右,当时王某新讲他在她老兄家打牌。也就是这天晚上,王某甲用手机拔了她的手机,她没接。她也一直没有看到王某甲。5月11日上午,因其兄彭某某生日,其坐上唐某某叫的的士直接到了彭某某家。到那里一直没有看见王某新,但听彭某某讲5月10日晚上王某新在他家里打牌时,彭某某说第二天杀猪要王某新帮忙。因王某新没有来,彭某某就打王某新的电话,但一直不通,接着她又多次打王某新的电话,但都是无法接通。5月13日,王某乙要其打电话给王某甲在广州做事的厂子的周某板,周某板讲王某甲5月10日、11日没在厂子上班。彭某某还说王某甲今年跟其说过要下王某新的柴(要害他)。

8、证人廖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3日廖某某和秘书王某乙下到村X组,听郭某某讲,2009年5月10日晚11点半钟左右,王某新从其亲舅子彭某某家里打牌回家,至今不见踪影。廖某到这个消息后,就组织村里的人四处寻找。当日中午14时许,王某新的堂兄王某乙、王某南两人在团结组邵某某的老屋的厨房里发现了王某新的尸体,当时尸体已经起虫了。因村里的周某某说2009年5月10日晚上8点钟左右在杉木桥街上看见王某甲,于是,他们就用王某乙的手机打电话到王某甲在广州花都区做事的厂子里找到王某甲,王某甲说他这一向都没有回家来。他们又打电话给王某甲厂里的周某老板,周某板说王某甲5月10日、5月11日请了两天假,5月12日也没有上班,5月13日才到厂里来上班。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3日中午,彭某某打电话说王某新失踪了,王某乙、廖某某、彭某某的两个老兄等人便商量寻找王某新。其在邵某某老屋的厨房里发现了王某新的尸体。

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老伴住在长子王某甲家。2009年5月10日下午5点30分左右,王某新从沙泉修铁路回来,后在新屋烧水洗澡后就到彭某某家打牌,之后再没看到他。自家有两把菜刀,一把是木柄铁菜刀;另一把是塑料柄不锈钢菜刀。平时都是将木柄铁菜刀放在砧板上,但5月11日早上6点多钟,发现那把木柄铁菜刀放在后门外的石墩上,刀刃后端三四公分一段有很多缺口,缺口上还卷了边(以前用时没发现有什么缺损)。王某新当晚是在彭某某家吃的晚饭,他自家未开火。王某新家有两把菜刀。5月10日下午6点多钟,其与老伴就关门休息了,老伴起夜出去过几次。其屋外沙堆上原有一截杉木树筒横放在沙堆上没人动,但今天去看时,这杉木筒已放在沙堆旁的草丛上了。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5日晚上7点50左右,其在其屋对面的田里看水时,王某甲喊他,他对王某甲说你这么聪明的人怎么做这样的傻事(指王某甲杀害王某新的事),王某有做声。后来其就回家用菜碗盛了一碗饭并将两个煎蛋放在碗里,又拿了一包软白沙烟送给站在牛栏边等的王某甲。王某甲接过饭吃了两口,发现有人来了就端着饭往里头走,其就往其家的方向走,在离牛栏20米远的地方,公安人员叫住他并问他干什么去,他说看水去。公安人员就在其屋脚下等王某甲,但王某甲再也没有打转。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5日晚上8点钟左右,其老伴(即张某某)说王某甲在岭上,盛了一碗饭送给王某甲。

1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5日下午2点多钟,其和其姐姐王某乙用手机发了条短信给王某甲,过了几分钟,王某甲就回电话让其送衣服和伞过去。到了晚上九点半左右,其和姐王某乙、姐夫郭某某、成某某准备去送衣服、伞和饭时,王某甲打电话说:“你赶快打转,抓我的人到了牛栏边上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到了晚上11点多钟,王某甲打电话叫其将东西送到“水角溜”老屋坪。到了后,其喊了几声,王某甲就出来了。王某甲身穿一件白色内衣,黑色西装外套,手上提一个包。王某甲让其第二天晚上送饭仍送到现地方,并说白天不要送饭来。

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6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其与王某甲通过一次电话,其问王某甲:“是你搞的不(意思是王某新是王某甲杀的不)”王某甲讲:“是的。”其说:“是的,你就回,公安局在这里。”王某甲说:“过两天我会回,等出门再回,我是死路一条。”说完就关机了。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作案凶器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被害人所处位置及当时情况、现场物品摆放及作案工具等情况。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辩认,其确认系作案现场,被害人就是其所杀的王某新,现场提取的菜刀、木棒亦是其用来杀害王某新的作案工具。

16、衡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的着装情况及被抓获时所带物品情况。

17、衡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王某新被害时手机掉在田里及提取作案工具菜刀的情况。

18、衡山县公安局调取的王某甲、王某新、彭某某、郭某某的手机通话详单及短信业务清单证实:王某甲与王某新、彭某某、郭某某于2009年5月1日至5月14日间的通话及短信联系情况。

19、公安机关关于提取的菜刀无血迹的证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作案工具菜刀的情况。

20、被告人王某甲写给廖某某、王某乙及其女儿的信证实:王某甲有畏罪自杀倾向。

21、衡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王某甲举报邵树平死亡系王某新毒害调查情况的说明》材料证实:邵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新是王某甲、彭某某提供的线索。

22、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9年5月16日17时,通过王某甲的妹妹王某乙、妹夫郭某某的配合,该局刑侦人员在衡山县X镇X村新庄组陈乔生老屋旁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抓获的经过情况。

2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新的身份情况。

24、湖南省公安厅2010年9月14日出具的公(湘)鉴(法物)字{2009}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1-X号检材(血迹及王某新的指甲)与15、X号检材死者王某新父母王某华、郭某某的血样经鉴定,1-3、6、9-11、13、X号检材上的血迹及生物成份系同一男性个体所留,其与王某华和郭某某夫妇之间符合遗传关系,计算其似然比率为2.96×10以上,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9%以上。

25、王某乙证言及衡山县X路口日升旅社“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王某乙负责该旅社的经营,唐某某于2009年5月3日入住该旅社三楼X号房,有一个讲后山话的堂客仔与唐某某在此住了半个月。一个上午,那个堂客仔在其店前租了一辆的士车回东湖去了。那个堂客仔先几天没有回过东湖,一直在店里住宿,唐某某也没有回去过。他们两个人白天打牌,晚上一般很少出去玩。唐某某等那个堂客仔回东湖走后,就没有在店里住了。

26、对彭某某的补充调查:彭某某在阴历4月17日之前和唐某某两人住在衡山两路口日升旅社,因为阴历4月18日其兄彭某某生日要回家喝生日酒,阴历4月17日上午在日升旅社门口租了一台的士一个人回去的。阴历4月16日晚和唐某某在一起,当天下午5时40分左右接到衡山开云一固定电话,但对方没讲话,后王某甲用他的手机拨彭某电话,彭某接。从死者的衣着来看是其丈夫王某新,死者身上穿的衣服都是其买的。

27、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对其用木棍及菜刀杀害王某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兄弟之间的矛盾,持木棒和菜刀杀害其胞弟王某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作案现场当时还有另外两人,其只砍王某新一刀,致死王某新的另有真凶。经查,王某甲在侦查机关共有6次涉及犯罪事实的供述,从未提及其作案时现场还有他人,对于砍王某新的刀数则供述为记不清多少刀,至少有六、七刀。在2009年5月18日供述中还提到,“彭某某过去多次逼我搞死王某新,我都没去做,但这次彭某某没有指使我去这样做。”2009年5月26日供述中侦查人员问及“你那晚杀你老弟有人看到吗”王某甲答“冒人看到”。王某新死后,王某甲在第一时间将杀害王某新的情况电话告知了郭某某,此后又与郭某某面谈,亦一直未提及有他人参与作案。其关于犯罪过程的供述较为自然,与其他证据亦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王某甲称只砍王某新一刀、致死王某新的另有真凶是为逃避法律惩处,避重就轻。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受到威胁后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王某新虽有发短信威胁王某甲的行为,但其并没有伤害王某甲的举动,故对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请求对王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事先准备作案工具,连续对被害人进行砍杀,致被害人死亡,并将被害人尸体藏匿后潜逃,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但本案系家庭纠纷造成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丹慧

审判员艾湘玲

审判员肖正元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卉

打印责任人:杨丹慧校对责任人:丁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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