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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江某某与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牛某某、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牛某某,男,成年。

被告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江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牛某某、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主张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某君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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