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诉赵某某、郑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某丙、漯河市腾飞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38岁。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50岁。

被告郑某,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某市东环国际会展中心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黄某丙,男,40岁,原告黄某乙之兄。

第三人漯河市腾飞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53岁。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赵某某、郑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第三人黄某丙及第三人漯河市腾飞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告赵某某、被告科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国、左林源、第三人腾飞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第三人黄某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8年2月20日,被告赵某某与原告签订一份建材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的建材在汉江路安置房19#至22#楼工程上使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租金数额的25%。被告科兴公司作为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三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租金结清之日止。2009年1月24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下欠租赁费4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赵某某、科兴公司偿还租赁费40万元及违约金,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赵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没有意见。欠款应由公司承担。郑某是科兴公司的代表。我干的工程就是郑某介绍给我的。我干的工程完工后,公司没有把工程款给我付清。

被告科兴公司辩称,我公司把上述工程分包给第三人腾飞劳务公司。科兴公司没有在租赁合同上提供担保。我公司也没有出具欠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第三人腾飞劳务公司述称,我公司没有与科兴公司签订合同。我公司不承担本案中的债权债务。

第三人黄某丙述称,原告当时只是使用我的格式空白某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黄某乙承担。我自愿放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郑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原告黄某乙以甲方漯河铁东建材租赁站的名义和被告赵某某为乙方(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安置房汉江路十标段19#-22#)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其中约定:“乙方租赁甲方钢管每米每天0.015元;扣件每支每天0.012元;租赁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未约定截止时间)。违约责任: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则加收所欠租金25%的违约金;丙方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担保单位栏加盖了“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工程第十标段技术专用章”。合同也注明担保期为租金结清之日止等。2009年1月24日,赵某某对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黄某乙钢管扣件租赁费肆拾万元整。下面注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安置房汉江路十标段19#-22#楼工地。该欠条上并加盖了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工程第十标段技术专用章。郑某之签名系赵某某所签。原告随后索款无果持据诉至我院。审理过程中,2010年6月29日,被告科兴公司对上述技术专用章提出异议,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对上述在租赁合同及欠条上加盖的“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工程第十标段技术专用章”该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2。对上述租赁合同及欠条形成的时间及签名形成的时间;3。对上述租赁合同及欠条上加盖的时间;4。对上述欠条上“赵某某、郑某”的签名系一人所签及系赵某某是否一人所签。随后,被告科兴公司撤回鉴定申请。

另查明,2007年10月19日,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名称: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工程内容:第十标段、十栋楼(13#-22#)等。开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6日等”。2009年12月3日,第三人腾飞劳务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变更为白某某。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欠条、建设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某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黄某乙以其兄黄某丙开办的漯河铁东建材租赁站的名义和被告赵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第三人黄某乙有利害关系,黄某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黄某丙自愿放弃相关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2008年2月20日被告赵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虽然欠缺履行的最后期限、租赁钢管及扣件的数量等主要条款,但结合赵某某2009年1月24日所出具的欠条来看,租赁事实存在,应予确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09年1月24日,赵某某对原告出具的欠黄某乙钢管扣件租赁费肆拾万元整的欠条,下面注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安置房汉江路十标段19#-22#楼工地。该欠条上并加盖了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工程第十标段技术专用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赵某某是科兴公司本案承包工程工地的实际施工人;应承担支付所欠黄某乙租赁费4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40万×25%)的责任。作为承包方被告科兴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科兴公司辩称赵某某在上述欠条上加盖的技术专用章未经科兴公司委托和追认,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赵某庭没有证据证实其代替被告郑某在欠条上签字是接受郑某委托或经过追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赵某某承担。被告科兴公司要求腾飞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乙所欠租赁款人民币40万元和违约金10万元;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被告科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刘亚伟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俊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