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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筛分设备厂株洲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筛分设备厂株洲锅炉厂。住所地(略)。

负责人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

上诉人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筛分设备厂株洲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保,被上诉人湖南筛分设备厂株洲锅炉厂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汤深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彭雁斌

审判员彭建爱

审判员胡芸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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