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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永煤集团永煤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张某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永煤集团永煤开发公司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永煤集团永煤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张某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间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玉柱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艺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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