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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志强,北京市京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关村软件园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市梁陆(略)事务所(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

二、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放弃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三十四元,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五十九元五角,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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