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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蕾出版社诉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蕾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12-X层。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社长总编。

委托代理人吴向东,上海市汉商(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蕾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融商六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乌沙李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蕾出版社诉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蕾出版社于2010年5月20日以其与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蕾出版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蕾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新蕾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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