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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张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7月,原告给被告提供x元柴油,被告首付x元,余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09年2月份前付清,后经原告讨要,被告推托不付,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x元及差旅费损失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原告柴油款属实,因现在没钱,无力偿还,且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差旅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欠原告x元柴油款分两批给付原告孙某某,第一批x元被告于2009年9月20日给付原告,第二批x元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二、如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欠款,应另行赔偿原告损失2500元。

三、双方其它互不争执,今后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和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赵保卫

代理审判员刘红涛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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