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宗明,花垣县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花垣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郭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礼乐
代理审判员王慧
代理审判员覃开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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