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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姐夫。

上诉人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8)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尚某英于2006年2月18日签订了《硫化锌浮选厂承建协议书》,工程于2006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工程款金额为x元,上诉人尚某英已经支付给杨某某x元,尚某被上诉人杨某某x元未支付。但杨某某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无任何资质,尚某英明知杨某某无任何资质仍将工程包给杨某某。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尚某英支付被上诉人杨某某剩余工程款x元,限在本调解协议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09年9月15日之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尚某英承担。

三、本协议经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军

代理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覃开艳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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