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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莘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莘某某,男,XXX。

委托代理人郑毅,河南钼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卫某某,女,XXX。

委托代理人侯金波,河南鸾州(略)事务所(略)。

原告莘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00年农历2月26日生育一女儿莘某佳。刚结婚时被告对原告及家中老人尚好,但近几年来,被告对家中老人不管不问,对原告父母的饮食起居漠不关心,对此原告曾多次劝导被告,但被告非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虐待老人。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虽同处一室,但双方并未共同居住。原告认为被告对待家庭及对待原告的冷漠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婚生女儿莘某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x.9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父亲已去世二年多,被告就没有见过原告人的父亲,根本不存在虐待老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双方恩恩爱爱,由于双方都没有正式工作,就在县城购物中心的楼上租了几节柜台做些小生意以维持全家的生活。2000年生育一女儿莘某佳后,被告的身体也变得体弱多病,同时在购物中心的柜台由于他人整体购买生意也无法再做下去,被告和原告闲居在家,此时原告在外跑些生意,由于原告刚开始做生意,也没有赚到多少钱,所以家里的生活很清苦,但被告也从无怨言,从没有为丈夫在外未赚到钱而埋怨过。最近几年,原告在外和他人合伙开办一铁选厂,赚了不少钱,但被告从没有向其要多少钱而乱花,而是共同商量着在丹尼斯买一套住房。由于原告在外开办选厂经常不在家,家中只有年迈的婆婆和年幼的女儿,家中的日常生活全靠被告一人料理。2010年初,原告突然在外租房居住,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收入且身体又不好,多次劝原告回来,但原告不知为何不回来;2、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且有一可爱的女儿,并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前几年清贫的生活已熬过来,这几年的生活稍有好转,且由于被告多次引产,身体遭受极大的摧残。夫妻双方偶尔吵几句嘴很正常,希望原告能正常看待此时,忘掉不愉快,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撤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莘某某与被告卫某某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女儿莘某佳,现年11岁,近年来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出现波折致家庭不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若草率离婚,也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同时希望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共创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红彦

审判员杨京府

代审判员赵伟娜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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