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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某某、郑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省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郑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霍某某、郑某某预谋把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告人霍某某的女儿霍某军所生的男婴卖掉,二人商量好之后,由被告人霍某某出面通过中间人胡长法(现已死亡)介绍,将该男婴以x元钱的价格卖给禹州市X乡X村的连战营夫妇,被告人郑某某得赃款x元,被告人霍某某得赃款6700余元,余款给中间人胡长法、小红(二人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拐卖儿童,是因为家庭困难,养不活了才把小孩送人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霍某某拐卖儿童罪名成立,但犯罪动机是出于贫困和无助的生活状态,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拐卖,是送人,是因为老婆有病没办法了,养活不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之妻,被告人霍某某之女霍某军怀孕期间,二被告人预谋若生下是个女孩就养活,是男孩就卖掉。2008年11月份,该男婴出生后三天由被告人霍某某出面通过中间人胡长法(现已死亡)介绍,将该男婴以x元钱的价格卖给禹州市X乡X村的连战营夫妇,被告人郑某某得赃款x元,被告人霍某某得赃款6700余元,余款给中间人胡长法、小红(二人均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霍某某供述:我有三个女儿,长女叫霍某军,她小时候得了一场病,变成了傻子,2004或2005年嫁给桂村X村郑某某了,2008年下半年得病死了。她跟郑某某生了两个男孩子。大的郑某某养活着,小的人家抱养了。我女儿霍某军和郑某某结婚后生了一个男孩子,这个孩子一岁左右的时候郑某某对我说想再要一个女儿,因为我女儿有病,吉安家也困难,我就说:“你要啥呀,亚军那个样子,恁咋养活啊”。吉安也没有说啥,到了2008年天热的时候郑某某给我说亚军又怀孕了,到时候生下来是个女孩了他养活,要是男孩子了就给人家,有人给他找了一家人家,人家愿意出x块钱要这个小孩。我听了之后说:“既然生下来了,x块钱会中,人家小孩子给别人抱养都两万多、三万块钱,x元咱不给他”!郑某某说:“你要是遇到出钱多的人家了,咱就把孩子给他”。我就给胡长法(褚河乡X村人,今年春节之后已经得病死了)说:“我手底下有个人家快生了,要是男孩子了想把孩子给人家养活,你看你有没有合适的人家”。胡长法说他知道有人想要小孩子,要帮我介绍买家,我同意了。胡长法说事成之后让我给他2000元钱的好处费,我也同意了。过了几天之后,胡长法约我和一个叫小红的坐台小姐见面,说买家是小红找的,小红说:“我给你招呼着把孩子处理了你给我多少钱”。我说:“你只要处理的钱多,我就多给你点钱,您能处理多少钱”小红说:“x块钱”。我说:“你别x了,你只要能处理x块钱,我就给你5000元钱”。我们双方都同意了,互相留了电话号码,我就郑某某打电话说:“这边说好了,人家出钱比你妹子说的那家人家出钱多”。吉安说:“谁出的钱多把孩子给谁”。

到2008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吉安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霍某军生下一个男孩子,我就给胡长法联系,胡长法就给小红打电话说了,过了一会儿,小红给我打电话说人家只愿意出三万块钱,我说:“三万就三万吧”。于是我就给郑某某打电话,郑某某就抱着孩子来我家住下来,等着人家来抱孩子(当时是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又过了五六天的下午,小红领着六、七个人来到我家(连小红共四个女的,四五个男的,其中有两个女的是医生)那两个医生看了看孩子说孩子没有啥毛病,然后拿出她们准备的褥子把孩子包好,然后小红他们又不愿意出三万块钱了,我说最低x元钱,他们最多给x元钱,我心里想这钱我到时间还得给中间人一部分,我和吉安还得不了x块钱,就不同意,他们就说不要孩子了,就走了。听说买孩子的人是禹州的,那女的是个教师。

他们一群人开车走之后大约半个小时,小红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恁村西头下来一个人,估计是去找熟人去了,今天他们肯定要把孩子弄走,你到时候不能少了我的好处费”。我答应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禹州市X乡X村的李廷业到我家问我小孩子的事情,我给他说了,他问我钱能不能少点,我说不能少。李廷业就走了。到了夜里12点多,来我家了6个人(还是下午那一车人中的6个人,其中三女三男),说要把钱给我和郑某某,把孩子抱走,并且让我写一个协议书,我文化浅不会写,那个要孩子的女的就写了一份协议书让我照抄,我就照着她写的协议书抄了一份交给她,协议书的内容我记不住了,大概意思就是他们给x元钱把孩子抱走,如果发现小孩有啥病,还把小孩子送回来,我们这边得退钱,如果没有病就算了。她丈夫给我了x元钱,然后他们抱着孩子就走了,后来胡长法非得向我要好处费,我就给他了1000元钱,小红也非要我给她500元钱的好处费,我不愿意,最后给她交了60元钱的电话费。我给郑某某了x元,他们抱孩子走时我给孩子200元,我得了6700多元。这钱我看病花了。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我前妻霍某军,2008年11月因病死亡。2008年11月份,我前妻霍某军刚生了一个男孩才三天,霍某军得病住院了,我因为没有钱给她治病,我就找我丈人霍某某商量,准备把孩子卖掉,卖钱后给我妻子看病,霍某某同意了,我就把我的孩子抱到我丈人霍某某家,我让霍某某找人卖掉,卖多少钱让霍某某看着办。我在霍某某家停了三天后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有一辆面包车开到霍某某家门口,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有两个女医生,有一家四口,另外两个是领路的,这些人我都不知道叫啥,也不知道是哪儿的,她们来到后医生看了看小孩没有啥病,就开始和霍某某商量价钱,我问她们是那儿的人,他们不说,我不同意卖掉,她们就走了。到晚上八点多又来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他和霍某某商量价钱,我在屋里看小孩,停了一会儿他也走了。又等了一会儿,那辆面包车又来了,过来了那一家四口,其中小两口有四十岁左右,女的个子低,好像是教学的,年龄大的又六十岁左右,是他们的父母。她们来到后,那个教学的女人掂一个黑包,从包里掏出钱递给霍某某,然后她们把小孩抱走了。她们走后,霍某某给我了一万六千元,剩下的钱霍某某拿着,我也不知道是多少,我拿住钱后给我哥打电话,我哥郑某安开住三轮车过来,霍某某给我哥200元钱,我哥带住我就回家了。卖小孩开始就我和霍某某知道,我哥是卖后才知道。买走小孩的人是我丈人霍某某联系的,我一个都不认识,到现在也不知道小孩儿卖给谁了。我前妻霍某军是个哑巴,不全精,我前妻是在我家生的小孩,生后得了病,小孩出生后一星期我把他卖掉了,又停了几天我前妻就死了。

3、证人陈××的证言:我和我丈夫是2005年结的婚,结婚后因为我们二人身体的原因一直都没有要上孩子,我公公连金昭也一直着急抱孙子,老想让我们抱养一个孩子,到2008年下半年天冷时候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在学校上班,我丈夫连战营给我打电话:“人家给咱爸说有个小孩,那家人家生下来不想养活了,咱爸说咱一起去看看,中了抱回来妥了”。虽然我不愿意,我理解我公公急着抱孙子的心情,就同意了。过了一会儿,我丈夫和我公公到我们学校接住我,我上车时车上已经坐了一车人,我认识的有我公公,我丈夫,另外车上还有四、五个我不认识的人,有男的有女的,然后在其中一个女的的带领下来到许昌县X乡岗上的一个村的一户人家,我们到这家人家的时候这家已经有两个男的(一个有50多岁,另外一个40岁左右),床上有一个男婴,我们几个过去看了看那个孩子,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的好像是个医生,她看了看之后说:“孩子是早产生的,其他也没啥”。连战营俺俩看孩子太弱,就不是很想要,但是我公公执意让我们抱养,那个50多岁的男的说要x元钱,我们嫌贵,跟他搞不下来价,我们就想着不要了,就回家了。我们回家之后停了一会儿,我公公还是一心想把这个孩子抱回来,就又给我们夫妻商量非要把这个孩子抱回来,我们说他们要的太贵不说,小孩还看着那么弱,我公公说孩子也不好遇,找个人再去给他们商量商量,我和我丈夫就去睡觉了。到了半夜12点多,我公公把我们叫醒说:“人家要两万三,就这么些钱,咱去把那个孩子抱回来吧”,我和连战营没办法就同意了。我和我丈夫就拿了两万五千元钱拉着我父亲,先接住我二姐连绘芳然后接住第一次那两个女的其中的一个,在这个女的的带领下又来到那家人家,我丈夫和我二姐在外边等着,我公公和我还有那个女的进去抱孩子,当时这家还是那两个男的,其中50多岁的那个男的说:“最少x元钱,再少不说”。我把钱递给我公公,我公公查了x元给那个50岁的男的,然后我老公公说怕将来这个孩子检查出来有什么病,就让那个50多岁的男的给我们写一个条,意思是将来这个孩子如果有啥毛病还把孩子送回来,没啥毛病的话我们就养活。那个人按我老公公的意思写了一个条交给我老公公,我们抱着孩子坐上车回家了。那个孩子我们对他可亲了,一直抚养着,并给孩子取名叫连晨赫。

4、证人连××的证言与陈××的证言相互印证,并称其不知道父亲找谁去给卖孩子的人商量的,买孩子花了两万多块钱,具体是两万几记不住了。后来孩子没啥大毛病,协议书找不到了。

5、证人连××的证言:我儿子连战营结婚好几年了没要上孩子,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去范坡乡会上的牲口市上拉生意,有一个我不认识的30多岁的女的叫我领住她买牲口,但她不买牲口直接对我说,她手底下有个小孩,让我给她找个家。我问她是哪儿的她不说,给我个电话号码让我找好家了跟她联系,我有心想要这个孩子,就回家跟儿子、媳妇商量,他俩不想要,因为这家里还生了场气,但他们拗不过我就同意了。我儿子租了辆面包车,我跟那女的联系,那女的又领了两个男的,我和儿子、媳妇我们一块去了桂村乡岗上的一个村里,这家有两个男的,一个五十多岁,一个四十来岁,床上放个男婴,身体很弱,那俩男的要三万元,我们嫌贵没要就回家了,我还想要这个孩子就让我女儿连绘芳打听个熟人从中间说说能不能少要点,后来我女儿回电话说问好了,最低两万三,再少不行。到半夜时我把儿子、媳妇喊起来,说人家要两万三,我们把孩子抱回来。我儿子开车拉着我和儿媳妇,又接着我女儿连绘芳又来到那户人家,我儿媳拿的钱,我数给那个年龄稍大的人两万三,让他给我们写个协议:以后这个孩子如果有病我们还送回来,如果没病我们就养了。我们拿着协议、抱着孩子就回家了。时间长了协议也找不到了,我们没有给中间人任何好处费

6、证人牛××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岳父连金昭给我和我妻子连绘芳打电话说:“岗上那一片儿有个阉猪的,听说他女儿生了一个男孩,准备送给人家哩,你去找个人问问,看他这个孩子想要多少钱哩,我想给小战(我内弟连战营的小名)家要哩”。因为连战营两口子结婚好几年了都要不上孩子。我想起在李爱军家砖厂打工的李廷业家是岗上那一片的,于是我和我老婆通过李爱军找到李廷业,到李廷业家给他说了这个情况,李廷业同意去找阉猪的人,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李廷业回来说:“他要两万三哩,不能少了”。我和我老婆给李廷业说:“不中,他要的太贵了,俺不要了”。然后我和我妻子就走了,回到家之后我妻子给我岳父打电话说:“那家人家最少要两万三”。我岳父说:“要哩太贵了,咱不要了”。然后就挂了电话,我和我妻子就回家了,然后我就跑车拉货去了。等到第二天我跑车回来,我妻子给我说我出车之后当晚她又和我岳父以及小战他们去把孩子抱回来了。我不知道我岳父连金昭听谁说的人家的孩子准备送人,我岳父是一个牲口行户,经常在外边跑,他认识人比较多。

7、证人连××的证言与连××、牛××的证言相互一致。

8、证人李××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李爱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帮牛淼辉打听桂村X村霍某某家是否有个小孩想卖,我不参与抱小孩这事,只帮忙打听一下,我给李爱军打工哩,我就帮她问了。我去问霍某某,他说少两万三不卖,我就回来给牛淼辉夫妻两人说了,之后他们买了孩子没有,我就没再过问。

9、证人李××的证言与李××的证言相一致。证明李爱军和李廷业只是从中帮忙问了一下情况,没有参与买卖儿童的行为。

10、被拐卖男婴连晨赫照片一张,收买人连战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保证像对待亲生孩子一样对待连晨赫,绝对不会虐待、转卖孩子。

11、许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霍某某、郑某某出卖婴儿的过程中,有中间介绍人,其中一人胡长法已死亡,胡长法介绍的“小红”查不到下落,其他中间人都是连金昭联系的,现在连金昭因车祸高位截瘫,无法提供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12、许昌县X乡X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家庭困难,其妻霍某军是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无抚养能力,生下孩子十几天因病死亡。

13、部分村民的请求信,请求法庭量刑方面对二被告从宽处理。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郑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共同把霍某某的亲外孙,即郑某某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出卖的是其亲生孩子,且被出卖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故可依法免除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霍某某、郑某某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忠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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