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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10月份,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取土占用许昌县X镇X组和三组的土地,共41亩,双方签订有取土补偿协议。2007年4月份,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取土超过了取土协议规定的取土范围,被告人林某某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项目部负责人协商要求项目部赔偿,双方通过丈量超过取土范围的土地面积,一共是8亩。项目部同意按照每亩地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8亩地共计是x元。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欺骗手段让村文书靳春普给自己开了张x元的收款收据,并且欺骗一组组长李海成在收据上面签上李海成自己的名字。然后被告人林某某就用这张收款收据到项目部找到项目部的副经理袁军领取了x元的取土超宽费。

(2)2007年5月份,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对该取土场取土完毕以后,超过了协议规定的取土深度,经许昌县X镇X村主任何建伟与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协商,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同意支付取土加深费每亩1000元,共计x元。2007年7月份,灵井镇X村委会主任何建伟负责把钱从项目部领取出来,为了表示感谢,何建伟要求给项目部副经理袁军5000元的好处费,剩余的x元被告人林某某所在的三组分得了x元,一组分得了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为了感谢何建伟从项目部把钱要回来这件事,给了何建伟1000元,然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何建伟的要求下又给了何建伟3000元钱送给另外一个人(高速路上管事的),还剩余x元。

被告人林某某把上述取土超宽费x元和取土加深费x元领回后,未入该小组账,其中x元用于其爱人和两个儿子缴纳了3年的保险费9000元,修车用去x元,日常生活花去5000元;x元被告人林某某给其爱人靳桂红x元,剩余的钱用于购买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2009年10月份,镇X组织人员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财务清算,清算代表林某灿根据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手续,列出了一个算账清单,然后村文书靳春普也进行了核算,最后向大家进行了公布,被告人林某某未提供取土超宽费和取土加深费的收入手续,也未向清算代表说明此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犯罪后主动退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6年10月份,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取土占用许昌县X镇X组和三组的土地,共41亩,双方签订有取土补偿协议。2007年4月份,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取土超过了取土协议规定的取土范围,被告人林某某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项目部负责人协商要求项目部赔偿,双方通过丈量超过取土范围的土地面积,一共是8亩。项目部同意按照每亩地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8亩地共计是x元。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欺骗手段让村文书靳春普给自己开了张x元的收款收据,并且欺骗一组组长李海成在收据上面签上李海成自己的名字。然后被告人林某某就用这张收款收据到项目部找到项目部的副经理袁军领取了x元的取土超宽费。

(2)2007年5月份,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对该取土场取土完毕以后,超过了协议规定的取土深度,经许昌县X镇X村主任何建伟与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协商,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同意支付取土加深费每亩1000元,共计x元。2007年7月份,灵井镇X村委会主任何建伟负责把钱从项目部领取出来,为了表示感谢,何建伟要求给项目部副经理袁军5000元的好处费,剩余的x元被告人林某某所在的三组分得了x元,一组分得了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为了感谢何建伟从项目部把钱要回来这件事,给了何建伟1000元,然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何建伟的要求下又给了何建伟3000元钱送给另外一个人(高速路上管事的),还剩余x元。

被告人林某某把上述取土超宽费x元和取土加深费x元领回后,未入该小组账,其中x元用于其爱人和两个儿子缴纳了3年的保险费9000元,修车用去x元,日常生活花去5000元;x元被告人林某某给其爱人靳桂红x元,剩余的钱用于购买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2009年10月份,镇X组织人员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财务清算,清算代表林某灿根据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手续,列出了一个算账清单,然后村文书靳春普也进行了核算,最后向大家进行了公布,被告人林某某未提供取土超宽费和取土加深费的收入手续,也未向清算代表说明此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2006年10月份,许禹高速公路项目部准备占用我组的土地,作为临时取土用地。当时我就去找一组组长李海成,问他们组的土地是否卖,李海成同意卖。李海成说合同以三组的名义签,由三组负责要账。当时我也同意了。过了几天,我村原主任何建伟领着项目部的副经理袁军和其它工作人员去丈量土地,我和我组代表林某民、林某定、林某贤,林某申、孙文彬、林某营、一组组长李海成都在场,经过仪器测量,我们三组和一组的土地在一起总共是41亩地,一组和三组的土地没有单独丈量。丈量以后其它人都走了,剩下何建伟、李海成和我又拿出尺子把一组的地给丈量了一下,大概是8亩地。过了几天,我们就和项目部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青苗补偿款每亩每季是500元,取土补偿款每亩3500元。到2007年2月份,项目部把41亩地的青苗费和补偿取土款共计每亩4000元给我们付清了。到2007年4月份,李海成发现许禹高速公路第二项目部取土超过了取土合同规定的取土范围,于是找到我,让我去找项目部负责此事的袁军,把这件事说清楚,我找到袁军后,对袁军说项目部取土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让他们停下来,先别取土了,等事情说好后再取土。袁军让我回去给李海成说一下,丈量一下超过的土地,超过多少,项目部补偿点儿钱。当时我也同意了,就让他们又开始取土了。又过了几天,项目部派几个人来丈量了超过的土地,经过丈量超过的土地近8亩地,按照8亩算。丈量完土地,我又去找到袁军,说8亩地,每亩地按照4000元算,8亩地共计是x元,袁军也同意了。袁军说,让我去开一个收款收据,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回家后。过了几天,李海成找我要他们组取土合同约定的取土补偿款,我就给他说,高速公路的取土款没有给齐,你把你们组的钱单独给我开张收据,我向项目部单独给你去要,李海成就同意了。于是,我和李海成就到了村文书靳春普家,李海成对靳春普说,你单独把我们组的8亩地开张收据,由林某某去项目部要钱。靳春普当时就同意了,并给李海成开了张收款收据,靳春普让我们签名,我就对李海成说,这是你们组的地,你就签名吧,李海成听后就同意了,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签完名字,我和李海成拿上收据就出来了,出来后,李海成把收据递给我说,给你收据,你去要钱吧。我说好,就接住了收据。接住收据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又过了三四天,我到项目部找到袁军说,你把你们取土超过了8亩地的补偿款给我吧,说着就把收据递给了袁军,他接住了。他说,等过几天后我就给你钱,我也同意了,就回家了。又过了三四天,我给袁军打电话说,你把那8亩地的取土补偿款给我吧,他说在桥(我们组附近的高架桥)上面等我。挂了电话,我就去了高架桥。见到袁军后,他就从车里拿出了一个报纸包递给了我,我打开一看是一沓面额一百元的,总共三捆,我数了下是x元整,两捆x元,一捆是x元。看完我收起钱就走了。这x元钱我没有入账,也没有给群众公布过。2009年镇X组织人员对我进行财务清算的时候,我也没有说过。因为我认为这些土地不是我们组的,也没有人知道。

2006年10月份,许禹高速公路取土占用我村X组的土地,共计41亩。其中一组X亩,我们三组X亩。我们与山西远方路桥(集团)许禹高速公路NO.2合同段项目部签订的有合同,合同规定,青苗补偿款每亩每季是500元,取土补偿款每亩3500元,总计是x元,我们三组共32亩土地是x元,我领回的这些钱都记入了我组的账上,并给我组群众公布,我组群众都知道。到2007年5月份,许禹高速公路NO.2合同段项目部在这41亩地取土完以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取土深度,我和一组组长李海成去找他们说,让他们补每组一部分钱,他们没有答应,我和李海成就找我村X村主任何建伟说这件事情,让他去项目部找袁军说,让项目部补一部分钱。到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何建伟给我打电话说,他说北地(41亩地)的钱给你们要了回来。让我到许昌市西湖公园南门的建设银行拿钱。我到了以后,何建伟和项目部副经理袁军都在大厅门口等我,何建伟见我后给我说,这是北地41亩的取土款,每亩又给你们补了1000元,总共x元,你先拿住,我接住钱以后,何建伟对我说:“给袁军弄X元”。我说:“给他3000元算啦”,何建伟给袁军说,袁军不同意,我就给何建伟了5000元,何建伟拿住这5000元递给了袁军,袁军接住钱以后就走了。然后我和何建伟就去银行上面的宾馆了。回房间后,我在看电视,何建伟睡觉了。下午4点多的时候,何建伟和我就打车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何建伟让我第二天拿住剩下的x元钱去他家,把这x元钱给我们两个组分分。第二天吃过早饭,我就给李海成打电话说,何建伟让我们俩去他家说点事情。打完电话我就拿上钱先去何建伟家了,我到何建伟家后有二三十分钟,李海成也到了。当时何建伟对我和李海成说这x元钱根据你们组的土地亩数算算,你们两个组分分。我分得了x元,李海成组分了8000元。为了感谢何建伟把钱给我们要过来,我给了何建伟1000元,李海成给了何建伟500元。然后何建伟又让我给他弄X元钱,他要给另外一个人(高速路上管事的),我就又给了何建伟3000元,我还剩余x元。我们也没有再说其他的,我就拿住这x元钱走了。这x元钱我没有入账,因为按照合同规定的钱我已经如数入账,这钱想着也没有合同,别人也不知道,就没有入账。

2、证人何××证言:2005年许禹高速公路引线规划占用我村土地,大概有320多亩地。其中一组取了9亩,二组取了32亩,其他组大概有210多亩地。2006年10月25日我代表村里与山西远方路桥(集团)许禹高速公路NO.2合同段项目部签订的有协议,除了我签名以外,三组组长林某某以及村民代表也签了名。这块地共计41亩,其中一组X亩,三组X亩,协议是以三组的名义签的。赔偿标准是,每亩每季青苗费500元,共计x元。取土场每亩费用为3500元人民币,共计费用为x元。协议签完后第三天上午我到项目部领回了青苗费x元。当天下午我打电话让一组组长李海成和三组组长林某某到我家,当面我把这x元钱给了林某某,让他们按照自己组的土地数去分配。然后他们分完钱就回去了。取土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项目部没有给取土款,村X路给堵了,不让取土。这时三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袁军给我打电话说,老何别让村X路了,先给你们10万元钱,让我去领钱。当时我没有时间,就通知林某某和文书靳春普去领了。过了一个多小时,林某某给我打电话说10万元钱领到了,这10万元钱他们如何分配的我不知道。还剩余x元钱,我听林某某说过项目部把这笔钱也给了,他们是如何发放的我就不知道了。2007年5月20日甲方取土已经结束,没有超期,但是超过了协议规定的取土深度1.8米,经过丈量实际取土深度是2.5米。一天上午,林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这41亩地的取土场,我到的时候,林某某和李海成都在。林某某、李海成和我商量说取土超标了。群众不满意,他们和我商量说让项目部赔偿取土加深费,每亩要1000元,说了之后,我们三个一起到项目部,要求项目部每亩地补偿1000元,41亩地共计x元,项目部也知道取土超标了,经过协商,项目部同意我们的要求。第二天我去项目部办事情,袁军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对我说,你得给我弄X元钱的好处费,如果不弄X元,我就不给你们办这x的取土补偿款。回村后,把这件事情给林某某和李海成说了,为了能尽快要回这x元,他们同意给袁军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到2007年7月27日,项目部的副经理袁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领取取土加深补偿款,袁军给我说了以后,我就给林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让林某某去项目部找我,把这些钱领回来。我就先去了项目部,随后林某某也到了项目部。在项目部,会计王文龙给我开了x元的转账支票,我给他们出了收据。然后项目部的袁军开着车,我和会计王文龙、林某某四人一起拿着x元的转账支票到了许昌市建设银行西湖支行,把钱转到了我在建行的个人账户上。当时我就从个人账户上取出了x元现金,加上自己兜里有1000元钱,在建行的大厅里我就把这x元钱给了林某某,这时袁军双手抱住我说:“老何哥呀,你得帮帮我,家里老穷啊”因为这之前袁军向我要过5000元,我知道他的意思是要5000元,我就说:“给你3000吧,多了回去没法给村民交代。”他说:“说好的给我5000,3000不行。”然后我对林某某说:“那就给他吧!”林某某就给我查了5000元钱,我当时就把这5000元钱递给了袁军,袁军接住钱以后他们先走了。然后我给李海成打电话说,你们的取土加深款给你们要了回来,每亩地是1000元,总共x元,给袁军了5000元钱,剩余的钱林某某拿住哩,回去以后再算账。李海成说,那给他就给他吧!当时因为天下大雨,我和林某某就在中原大酒店开了一间临时休息房,下午4点多雨停后,我就和林某某打车回家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林某某让他通知李海成到我家来把帐给算算。他们到我家后,我又把昨天的情况给李海成说了说,然后我又说,还需要给项目部的刘某彬3000元,因为要这钱刘某彬提供了证明,他也承担着风险,他提出要3000元钱。剩余的钱你们回去按比例给群众分分吧。林某某和李海成也没说啥就同意了,当时林某某就给我查了3000元钱,说让我把这3000元钱给刘某彬。我接住这3000元钱以后我就出去给群众开会了。我开完会以后我又回去,林某某和李海成还在,李海成对我说为这件事你也没少跑腿,没少操心,给你弄X元钱的电话费吧,当时我就接住了,也没说什么。林某某也说,我们三组的地多,我给你弄X元钱电话费吧!,当时我也默认了。他俩也没有再说其他的就走了。当天下午我拿住这3000元钱,在河街乡X村涵洞下把这3000元钱给了刘某彬。

3、证人李××证言:2006年10月份,何建伟和林某某找我,问我想不想卖土,我说想卖。因为,当时我组正在修路和修水沟,没有钱,着急用钱。我们一组和三组的土地紧邻,我们不卖,他们没办法卖土。于是,我就给何建伟和林某某说,可以卖土,但是签合同和要账我都不管,我要现钱。林某某和何建伟都同意了。当时林某某和何建伟还给我说,大家都知道你们组是8亩地,就按照8亩地给你们钱。当时我就同意了。说完后他们走了。没停多长时间,许禹高速公路项目部派人来丈量土地,林某某让我也到场,我就去了。当时我们一组和三组在一起量的,具体多少土地我不知道。丈量土地的时候,在一条南北路X路的东边丈量的,路没有丈量进去,并且在路的东边留有一点空间。又停了几天林某某告诉我合同签了,是以三组的名义签的合同,总计是41亩地,你们一组是按照8亩地算的。补偿标准是青苗费每亩500元,取土款是每亩3500元,他又给我说,他先把青苗费领了回来,你组的是8亩地,每亩500元共4000元。说完以后林某某就给我了4000元钱。

取土进行了一段时间,高速公路项目部还没有把取土款给我们,在2007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当时我在家门口听三组的群众说,群众把项目部取土经过的道路给堵住了,不让项目部取土了,我看到去了十几个人。群众要求说,如果不给钱就不让再取土了。到了这天下午,林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项目部给钱了。让我和他下午一起到我村文书靳春普家领取土款,我俩到我村文书家以后,项目部副经理袁军拿来了一捆钱,用报纸包着,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袁军把这些钱给林某某,办完手续后,项目部的人就走了。我要求林某某把我组的钱清齐,他不给,并说今天天晚了,改天再给你吧。我也就同意了。然后林某某把袁军给的钱拿走了。第二天,林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来我家拿钱吧!我到林某某家后,林某某说,先给你组x元吧,我们组的事情多,剩余的钱以后再说,不会不给你的,你就放心吧!我也就没有再说什么,拿上这x元钱就走了。过完春节后一个多月。有天我组一个群众对我说,项目部取土场取土把我们组的那条南北道路给挖了,道路西边的机井房子的地基都给挖了,你去看看吧。我听完后,立即就去了取土地,我一看,项目部把机井房子的地基都给挖了,挖过了我们组的土地。我立即就要求项目部把取土车给停了下来,不让取土了。项目部立即就给副经理袁军打电话,一会袁军来了,袁军见面就给我说,老李啊,咋回事情啊怎么把车给停了我说,你们取土已经超过了范围,把我们的路都给挖了,群众都不愿意了。袁军说,你就让他们先挖吧,以后,给你们修复修复就行了。我说,那不行,你们得给我们用砖砌好。袁军说,那以后再说吧。这个时候,林某某也来了,一看取土超过了合同规定,就对我说,海成哥,我们两个都是新组长,对我们组的土地范围也不是很了解,你就让项目部先取土吧,以后,让项目部给你们修复修复。我听完也就同意了,就又同意开始让他们取土了,我就回家了。到5月份取土结束以后,一天我去取土场看到项目部有辆挖掘机在平整土地。当时,袁军答应给我们组修复道路,于是,我就给挖掘机司机说,你先别平整土地了,先把我们组挖掉的道路给修复修复。他同意了,就给我们挖三组的土地修复我们组的道路,在修复的过程中,林某某来了,他一看,修复时候挖三组土地太深了,他很生气,不让挖土了。我说,项目部把我们组的道路都给挖了,现在挖点你们组的土把道路给修复修复,你有什么不同意的。林某某一听很生气,扭头就走了。我停了一会也回家了。挖掘机继续在取土场修复道路。第二天我到取土场一看,项目部的挖掘机已经走了。然后我找到林某某说,你看当初项目部答应把道路给我们修复好,现在人都找不到了。林某某说,项目部人都跑了,我有什么办法啊!你们走下面我们三组的地吧,下面我们新开了一条道路,这条道路算是我们两组的共用道路。我一听就同意了。从上次林某某给我x钱以后,我多次找林某某要钱。他总是说,高速公路没有给钱,我也没有钱给你。一直到2007年4月份,我找林某某说,你再不给我钱我就不让高速路取土,先让取土停下来。林某某说,我再去找他们要钱。又过了几天,林某某对我说,不行的话先把你组的取土钱打个条,我去项目部先把钱给你们领回来,我说可以。他又说,那得去靳春普家开张收据,我说行。然后,我们两个去村文书靳春普家里。林某某对靳春普说,高速公路项目部不给钱,一组那是8亩地,你先给开个x元的收据,我单独给一组要钱。靳春普听后说中。之后,靳春普就给开了张x元的收款收据,然后靳春普让林某某签字,林某某说,这海成哥跟着哩,他签名字和我签名字一样。靳春普说,反正这是你们两组的钱,你们两个都在,谁签都一样。我听完,也没有说什么就签了我的名字。签完名字,靳春普把票撕下了交给我,我接住收据后给林某某,并接着说,英红,这事先说好的,要账我不管,合同我不签,我只要现金。说完林某某拿住这张收款收据我们两个就走了。过了几天,林某某给我了3000多元钱。到了2007年4月底,群众反映说,许禹高速公路项目部取土取的太深,问我是不是取超了,我说我不知道合同规定让取多深,等我问问林某某再说。然后我就到林某某家,对林某某说,你队有群众说取土取的太深,你看怎么办,林某某说,我们一起去找何建伟到项目部找副经理袁军说说,我们找到袁军后,把情况说了一下,袁军说等我们有时间了去取土场丈量一下深度再说,如果取土取深了,将来给补钱,我们听后觉得他说的也有道理,也就都同意了,然后我们闲聊了一会,就回家了。这件事我也没有再问,一直到了2007年7月份的一天,何建伟给我打电话说,取土加深费的钱,项目部已经给了;每亩地补偿取土加深费1000元,你去找英红吧;说完就挂了电话。大概过了一两天,林某某说,取土加深款钱已经领回来了,袁军要去了5000元,你看你们组是不是也分担一部分,我不同意,我说我们组就那么一点地,以前说过我不负担给袁军的钱。林某某也办法,就给了我8000元钱。拿上这8000元钱我就回家了。林某某给我8000元取土加深费以后,林某某还欠我们组取土补偿款x元钱,我向他多次要钱,后来他陆陆续续都给我齐了。到了2008年春节前后,我找林某某算账的时候,我提出当时我们组的取土地不止8亩地,你应该给我再补点钱,林某某说,多了一点地给你们按7分地算吧,当时我说中,林某某和我一起算算了账,最后,林某某把青苗费、取土费和加深费一起一共又补给我了3500元钱。我和林某某之间的钱,青苗费、取土款和加深费全部清讫了。

4、证人林××、林××、林××、林××均证实许禹高速公路取土占用了该村的土地,但并不知道补充取土加深费的事情,在清理林某某任三组组长期间有关帐务问题是,林某某也没有公布有取土加深费这个项目。

5、证人李××、员××均证实2010年元月份,灵井镇成立了工作组对林某某的帐务帐目进行了清算,林某某说许禹高速公路项目部没有给挖土加深费,所以算账时就没有挖土加深费的这项收入。

6、证人靳××证言:2007年4月11日上午,我村X组长李海成和三组组长林某某找我,让我给他们开张x元的收据。我让他们两个先坐下,李海成当时坐的离我比较近,林某某坐的离我远一些。我问他们两个开什么收据,什么内容。林某某说,他们已经和项目部说好了,项目部给他们一组和三组取土款x元。我听后,也没再问什么,就给他们两个开了x元的收款收据。开始我让林某某签字,林某某说,这是他们两个组的事情,谁签都一样,海成坐的近,让李海成签就行,我就不在上面签名了。我想着他们两个谁在上面签名都行,我也同意了。签完名字,我把第二联盖上村里的公章,递给了李海成。他们两个拿上收款收据就走了,他们什么时间去取钱,钱取回来没有,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靳××证言:2007年2月的一天下午,何玉彬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和他一起去找项目部副经理袁军要欠他的钱(项目部用何玉彬承包砖厂的土款),我到了何玉彬的砖窑厂时候,林某某也在砖窑场,林某某也找项目部要剩余的土地补偿款x元钱,想坐何玉彬的车一起去许昌找袁军要钱。何玉彬开车,我们三个就一起开车来许昌金盾宾馆找项目部副经理袁军要钱,到许昌后,我们打电话找到了袁军,我对袁军说,你今天晚上一定得把欠我们的钱还给我们。袁军同意了,袁军给何玉彬开了张x多元转账支票,给林某某三组开了张x元取土补偿款的转账支票,林某某说他没有银行卡,把这x元也转到何玉彬的银行卡上吧;所以,袁军就开了一张建设银行的转账支票,袁军要求我在转账支票上面签了我的名字。随后,袁军把支票给了林某某,我和何玉彬、林某某一起去了建设银行,林某某把转账支票上的x元钱转到了何玉彬在建设银行的卡上了。在银行转完账后,我们就一起离开了。

8、许昌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林某某2004年7月至2010年2月任韩庄村X组长,2008年11月30日当选为韩庄村村委委员。

9、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勘验笔录,证实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

10、记帐凭证、收款收据、取土协议书、转帐支票等书证,证明许禹高速公路第NO.2合同段项目部与韩庄村X组签订取土协议并支付取土款项的事实。

11、自首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到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12、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文件,证实山西远方路桥许禹高速铁路第NO。2合同段项目部临时征用灵井镇X组土地41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灵井镇X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宋坤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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