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某磊(另案)、宋某安(另案)在禹州市X乡前柴某,由被告人宋某某和宋某安负责望风,宋某磊用撬杠撬开前柴某村民柴某某家猪圈门,将猪圈内的两头生猪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生猪价值114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宋某磊的供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盗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献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