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上旬,襄城县汾陈某宋堂村村民邵某某(已判刑)到许昌县X镇X村北地的“伏皇后墓”观察后欲进行盗墓,因其不掌握盗墓的技术便联系禹州市X乡X村民燕某某(已判刑)一块儿参与盗墓,因燕某某家中有事走不开,燕某某便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和张高举、郝某某跟着邵某某一起实施盗墓,2009年11月7日晚,邵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和张高举、郝某某、李胜军携带准备好的洛阳铲、铁锹、探杆等盗墓工具乘坐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许昌县X镇X村北地的“伏皇后墓”进行盗墓,后被群众发现并将邵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高举、郝某某、邵某某、燕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孙××、刘××等人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