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甄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3月12日在魏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从认识到结婚一共不到两个月,婚后不到20天夫妻就生气打架,原告于4月16日搬到娘家居住,但被告又去娘家打原告。总之由于婚期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实在难以共同生活。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前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诉讼费各自负担一半。

被告甄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甄某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2日在魏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夫妻二人生气打架,原告于2010年4月16日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登记结婚,在婚后较短的时间内,因日常琐事而生气争吵发生纠纷,并不能说明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应以不离婚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永祥

审判员李某喜

审判员马明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利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