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大成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郑某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成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成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8元减半收取67.69元,由原告河南大成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代理审判员高爱萍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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