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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龙分公司与被告马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龙分公司。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龙分公司与被告马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龙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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