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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已判)、任某甲(在逃)、任某乙(在逃)、郭某丙(在逃)经预谋后,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某受害人赵某杰家盗走4头猪。被盗猪每头重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200余元。

2、2007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甲、任某乙、郭某丙等人开面包车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将受害人毛喜瑞家的大门锁剪断,进入院子里,将院子里的羊盗走13只后卖掉,每只按300元卖,共卖得赃款3900元。

3、2007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甲、任某乙、郭某丙等人开面包车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将受害人耿新立家猪圈里的猪盗走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18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6300余元。

4、2007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甲、任某乙、郭某丙、真某(音,别名老涛,在逃)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镇X村,盗走受害人张松涛家猪圈里的18头猪后卖掉。被盗猪有10头平均200斤,有8头平均140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约x元。

5、2007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甲、任某乙、郭某丙、真某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镇X村,从受害人张松涛家猪圈里盗走一头老母猪后卖掉。被盗老母猪重40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2800余元。

6、2007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已判)、汪某某(在逃)、郭某丙开面包车到郑州惠济区东赵某东地,将受害人王某庚家猪圈里的猪盗走8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8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480余元。

7、2007年11月2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郭某丙、任某乙、汪某某、任某甲一起开面包车到郑州惠济区X乡X村东北地,将受害人吕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19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8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元。

8、2007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乙、郭某丙、任某甲开面包车到郑州管城区X乡X村,将受害人李某强家猪圈里的猪盗走2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9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1260元。

9、2007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乙、郭某丙、任某甲开面包车到郑州管城区南曹郎庄河西村,将受害人李某辛家猪圈里的猪盗走2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19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2660余元。

10、200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冯建国、郭某丙、陶某丁(已判)、陶某戊、任某乙经预谋后,到新郑市X镇X村祝某某家的猪圈,将其家的31头猪盗走。被盗猪每头重20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人民币。

11、200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乙、任某甲、陶某丁、陶某戊等人经预谋后,到新郑市X镇寺王某王某壬家,将王某壬家的屋门锁上,将其家里的两中狗牵走,然后去其家猪圈将3头猪偷走。被盗猪每头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3150余元。

12、2008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郭某丙、任某甲、任某乙经预谋后窜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某,将受害人赵某癸家的9头猪盗走,该被盗猪每头重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该被盗9头猪价值9450余元人民币。

13、200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乙等人,开面包车从郑开大道拐到中牟刘某乡小冉庄大队丁某受害人毕某某家的猪圈,将其猪圈里的猪赶出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20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7000余元。

14、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甲、任某乙、陶某丁某面包车到郑开大道南边、老薛庵村北部一个养猪厂,将受害人陈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11头左右后卖掉。被盗猪有约6头平均重200余斤,有约5头平均重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

15、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任某乙、郭某丙开面包车到郑州圃田乡大王某受害人赵某某家,用钳子将赵某某家屋门锁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偷走。2008年9月24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洗衣机价格为180元。

16、2008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海(已判决)、陶某丁、汪某某、张国强(在逃)、刘某己(已判)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将受害人杜某某家的4头猪偷走,赶至梁湖村外,后被梁湖村村民发现并追赶,被告人李某海等人遂弃猪而逃。被盗猪每头重16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480元人民币。

17、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任某乙开面包车到郑州圃田乡小吴庄,用钳子将受害人陈某某家的屋子门锁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个煤气灶和一个煤气罐偷走,价值100多元。

18、2008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真某、任某乙、汪某某到郑州管城区X村X街边,将受害人刘某某开的兽医门诊的门锁用钳子剪断,进入屋内将其屋里的3箱禽流感疫苗、一台电脑盗走。3箱禽流感疫苗被真某拿走,电脑被陶某丁某走。被盗禽流感疫苗购价共4500元,2008年9月24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格为630元。

19、2008年5月13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任某乙、汪某某一起开面包车到郑州惠济区X村,将受害人李某某家的大门锁和住室门锁用钳子剪断,进入李某某屋里将大盘鞭炮偷走4、5盘,还偷走几盘小盘鞭炮,共偷走约7盘鞭炮;将李某某家里的被子、褥子、席子、毛毯等物品盗走数件,所盗被子、褥子、毛毯等物品杨某某拿走,鞭炮陶某丁某走后燃放,价值4000余元。

20、2008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陶某丁、陶某戊、汪某某、真某等人,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乡X村,到贺某某家院子里盗窃两头牛,后来将盗来的两头牛卖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卖得赃款3900元,所得赃款该几人挥霍。

21、2008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汪某某、开面包车到郑州姚桥乡X村西南地受害人李某某家的猪圈,将其猪圈里的猪赶出7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13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6370余元。

22、2008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汪某某、郭某丙等人,开着面包车到中牟官渡镇店蒜王某,将受害人丁某某家猪圈里的猪偷走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23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8050余元。

23、2008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真某、任某乙等人,开面包车到郑开大道南边、老薛庵村北部一个养猪厂,将受害人王某某猪圈里的猪盗走19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6650余元。

24、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等人,开面包车到中牟刘某乡小冉庄大队丁某受害人毕某某家的猪圈,将其猪圈里的猪赶出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120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200余元。

25、2008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乙、真某、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汪某某经预谋后,到开封市金明区X村(郑开大道跑北)姬某某家的猪圈,将姬某某家的两只狗毒死,将姬某某家南边的院子扒开一个口,将猪圈内的45头猪盗走,其中20头重150余斤,25头重3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

26、2008年6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刘某己、陶某丁、汪某某、郭某丙、张国强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郭某某家的地里,将该处猪圈里的14头猪盗走,卖给被告人郭某昌(已判决)、郭某华(已判决),双方于当天凌晨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107国道与航海东路交叉口附近交易时被巡逻而至的公安民警发现,双方嫌疑人遂弃车、猪而逃。被盗猪每头重200多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人民币。

27、2008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陶某戊、刘某己、汪某某经预谋后,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X街与南三环交叉口东侧路北,将受害人张某某家的一头猪盗走。被盗猪重14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980余元。

28、2008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陶某丁、刘某己、陶某戊、汪某某、郭某丙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镇X村,将受害人张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22头后卖掉。被盗猪有9头200余斤,有13头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

29、2008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郭某丙、汪某某开面包车到新郑韩寺镇X村,将受害人魏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8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12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6720余元。

30、2008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陶某丁、任某乙、汪某某等人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乡X村,将受害人王某法家猪圈里的猪盗走4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20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5600余元。

31、2008年6月2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汪某某、任某乙到郑州管城区金代李某,用钳子将受害人陈某某家屋子的门锁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个液化气灶、一个液化气罐盗走。2008年9月24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个液化气灶价格为5元,被盗一个液化气罐价格为20元。

32、2008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陶某丁、刘某己、汪某某开面包车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往东去的一条柏油路南,将受害人郝某某家屋子的门锁用钳子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台电脑盗走。冯建国将该电脑卖给收废品的,卖得赃款200元,后该几人将赃款挥霍。

33、2008年5月2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任某乙、汪某某开车到中牟县X镇X村,将受害人刘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200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约7000元。

34、200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任某甲等人,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镇X村,将受害人孟某某家猪圈里猪偷走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14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900元。

35、200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乙、任某甲、陶某丁、陶某戊等人到新郑市X镇X村受害人付某某家的猪圈,将其家猪圈里的5头猪盗走。被盗猪每头重6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2100余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某、报案材料、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9、12、13、14、15、16、19、20、21、22、24、26、27、31、32等15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未实施其余指控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二人已判刑)、汪某某(在逃)、郭某丙开面包车到郑州惠济区东赵某东地,将受害人王某庚家猪圈里的猪盗走8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8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48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戊的供述,均证实二人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王某庚陈某及报案材料,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二、2007年11月2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郭某丙、任某乙、汪某某、任某甲一起开面包车到郑州惠济区X乡X村东北地,将受害人吕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19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8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戊的供述,均证实二人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吕某某陈某及报案材料,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三、2007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乙、郭某丙、任某甲开面包车到郑州管城区南曹郎庄河西村,将受害人李某辛家猪圈里的猪盗走2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19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266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供述、被害人李某辛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冯建国、郭某丙、陶某丁(已判)、陶某戊、任某乙经预谋后,到新郑市X镇X村祝某某家的猪圈,将其家的31头猪盗走。被盗猪每头重20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戊、陶某丁某述、被害人祝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乙、任某甲、陶某丁、陶某戊等人经预谋后,到新郑市X镇寺王某王某壬家,将王某壬家的屋门锁上,将其家里的两中狗牵走,然后去其家猪圈将3头猪偷走。被盗猪每头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315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王某壬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六、2008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郭某丙、任某甲、任某乙经预谋后窜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某,将受害人赵某癸家的9头猪盗走,该被盗猪每头重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该被盗9头猪价值9450余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某述、被害人赵某癸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乙等人,开面包车从郑开大道拐到中牟刘某乡小冉庄大队丁某受害人毕某某家的猪圈,将其猪圈里的猪赶出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20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7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供述、被害人毕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甲、任某乙、陶某丁某面包车到郑开大道南边、老薛庵村北部一个养猪厂,将受害人陈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11头左右后卖掉。被盗猪有约6头平均重200余斤,有约5头平均重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某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任某乙、郭某丙开面包车到郑州圃田乡大王某受害人赵某某家,用钳子将赵某某家屋门锁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偷走。2008年9月24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洗衣机价格为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某述、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08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海(已判决)、陶某丁、汪某某、张国强(在逃)、刘某己(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将受害人杜某某家的4头猪偷走,赶至梁湖村外,后被梁湖村村民发现并追赶,被告人李某海等人遂弃猪而逃。被盗猪每头重16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48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陶某丁、刘某己供述、被害人杜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任某乙开面包车到郑州圃田乡小吴庄,用钳子将受害人陈某某家的屋子门锁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个煤气灶和一个煤气罐偷走,价值100多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某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十二、2008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真某、任某乙、汪某某到郑州管城区X村X街边,将受害人刘某某开的兽医门诊的门锁用钳子剪断,进入屋内将其屋里的3箱禽流感疫苗、一台电脑盗走。3箱禽流感疫苗被真某拿走,电脑被陶某丁某走。被盗禽流感疫苗购价共4500元,2008年9月24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格为6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十三、2008年5月13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任某乙、汪某某一起开面包车到郑州惠济区X村,将受害人李某某家的大门锁和住室门锁用钳子剪断,进入李某某屋里将大盘鞭炮偷走4、5盘,还偷走几盘小盘鞭炮,共偷走约7盘鞭炮;将李某某家里的被子、褥子、席子、毛毯等物品盗走数件,所盗被子、褥子、毛毯等物品杨某某拿走,鞭炮陶某丁某走后燃放,价值4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08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陶某丁、陶某戊、汪某某、真某等人,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乡X村,到贺某某家院子里盗窃两头牛,后来将盗来的两头牛卖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卖得赃款3900元,所得赃款该几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陶某戊、陶某丁某述、被害人贺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08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汪某某、开面包车到郑州姚桥乡X村西南地受害人李某某家的猪圈,将其猪圈里的猪赶出7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13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637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08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汪某某、郭某丙等人,开着面包车到中牟官渡镇店蒜王某,将受害人丁某某家猪圈里的猪偷走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23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805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的供述及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害人丁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十七、2008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真某、任某乙等人,开面包车到郑开大道南边、老薛庵村北部一个养猪厂,将受害人王某某猪圈里的猪盗走19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665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十八、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等人,开面包车到中牟刘某乡小冉庄大队丁某受害人毕某某家的猪圈,将其猪圈里的猪赶出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120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2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冯建国、陶某戊、陶某丁、刘某己的供述及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害人毕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十九、2008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任某乙、真某、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汪某某经预谋后,到开封市金明区X村(郑开大道跑北)姬某某家的猪圈,将姬某某家的两只狗毒死,将姬某某家南边的院子扒开一个口,将猪圈内的45头猪盗走,其中20头重150余斤,25头重3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姬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二十、2008年6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刘某己、陶某丁、汪某某、郭某丙、张国强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郭某某家的地里,将该处猪圈里的14头猪盗走,卖给被告人郭某昌(已判决)、郭某华(已判决),双方于当天凌晨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107国道与航海东路交叉口附近交易时被巡逻而至的公安民警发现,双方嫌疑人遂弃车、猪而逃。被盗猪每头重200多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冯建国、陶某戊、陶某丁、刘某己的供述及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二十一、2008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陶某戊、刘某己、汪某某经预谋后,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X街与南三环交叉口东侧路北,将受害人张某某家的一头猪盗走。被盗猪重14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98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陶某戊、刘某己的供述及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二十二、2008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陶某丁、刘某己、陶某戊、汪某某、郭某丙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镇X村,将受害人张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22头后卖掉。被盗猪有9头200余斤,有13头15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x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二十三、2008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郭某丙、汪某某开面包车到新郑韩寺镇X村,将受害人魏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8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12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672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魏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二十四、2008年6月2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汪某某、任某乙到郑州管城区金代李某,用钳子将受害人陈某某家屋子的门锁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个液化气灶、一个液化气罐盗走。2008年9月24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个液化气灶价格为5元,被盗一个液化气罐价格为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刘某己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五、2008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戊、陶某丁、刘某己、汪某某开面包车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往东去的一条柏油路南,将受害人郝某某家屋子的门锁用钳子剪断,进入屋内,将屋里面的一台电脑盗走。冯建国将该电脑卖给收废品的,卖得赃款200元,后该几人将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刘某己供述、被害人郝某某陈某、报案材料、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价认鉴[2008]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六、2008年5月2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任某乙、汪某某开车到中牟县X镇X村,将受害人刘某某家猪圈里的猪盗走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约200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约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二十七、200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任某甲等人,开面包车到中牟县X镇X村,将受害人孟某某家猪圈里猪偷走5头后卖掉。被盗猪每头重14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4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孟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二十八、200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冯建国、郭某丙、任某乙、任某甲、陶某丁、陶某戊等人到新郑市X镇X村受害人付某某家的猪圈,将其家猪圈里的5头猪盗走。被盗猪每头重60余斤,2008年9月12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每斤价格为7元人民币,被盗猪价值21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冯建国、陶某丁、陶某戊的供述,均证实其伙同杨某某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情况。

2、被害人付某某陈某,证实被盗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起被盗赃物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7、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1、32、33、34、35起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未实施部分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至5起、第8、30起因只有一名同案犯的供述而被告人不予承认,属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但第6、7、11、17、18、23、24、25、28、29、33、34、35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虽不予承认,但均有二名以上的同案犯供述,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应予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涉案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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