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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为食用,在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一黄某内架网捕鸟。在抓到2只斑鸠和1只鵟后,当场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刘ⅹⅹ、刘ⅹⅹ证言、户籍证明、自述材料、现场和被捕鸟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动物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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