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河南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风华,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陇西支行)、被告河南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退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风华,被上诉人中行陇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盛通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行陇西支行与盛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行陇西支行向在盛通公司购买汽车的用户提供按揭贷款,盛通公司作为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在中行陇西支行指定账户内存入贷款总金额10%的保证金。2006年8月20日,王某某与盛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王某某购买伊兰特汽车一辆,并选择贷款按揭方式向中行陇西支行贷款,另外须按车辆售价10%交纳贷款保证金9400元于贷款银行作为按期还款的担保。2006年8月30日,王某某与中行陇西支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向中行陇西支行借款x元用于购买汽车。合同签订后,中行陇西支行于2006年9月22日向王某某发放了x元借款,王某某向盛通公司交纳了9400元保证金。2008年3月,王某某偿还了全部借款,后委托郑州百草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代其向盛通公司收取保证金,盛通公司于2008年3月8日开出了以郑州百草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9000元,用途为退保证金。但中行陇西支行于2008年3月10日对该支票进行了退票处理。王某某于2008年4月18日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对方退还贷款保证金9400元及利息,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二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二被告间的合作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盛通公司系依其与中行陇西支行的协议向王某某收取的保证金,在王某某偿还了银行借款后,盛通公司应将该保证金返还王某某,盛通公司虽向王某某的委托人出具了转账支票。但该支票被拒付并退回,王某某可向出票人盛通公司行使追索权。故盛通公司未履行退还王某某保证金的义务,王某某要求盛通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中行陇西支行与王某某之间系借款关系,并未直接向其收取保证金,不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王某某要求其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形成本案纠纷,盛通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盛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保证金9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8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王某某对中行陇西支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我方所出示的证据表明我们为了购车贷款向中行陇西支行交纳了保证金,并存到了该行的专用账户,因此,对方理应退还,否则构成不法占有。其次,依据票据的无因性,我们持有有效的支票并提示支付,形成的是票据上的债权债务,中行陇西支行应当支付。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判陇西支行退还我方保证金。

中行陇西支行答辩称:我们和盛通公司的协议是单独的法律关系,与王某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和盛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王某某和中行陇西支行签订的车辆贷款协议书及中行陇西支行与盛通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王某某上诉称其保证金应由中行陇西支行予以退还。王某某向盛通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由盛通公司指定的中行陇西支行提供贷款。盛通公司与中行陇西支行签订的协议约定由盛通公司作为所有借款人的连带保证人存入贷款总额10%的保证金。王某某依其与盛通公司的协议交纳了保证金,据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盛通公司和中行陇西支行的协议与王某某和盛通公司购车协议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王某某依其与盛通公司的协议交纳的保证金应由盛通公司予以退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龚磊

审判员董小斐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俊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