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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诉北京迅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萧某(英文姓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美国公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恕,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博瀚(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迅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珠江华景家园X幢住宅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金诚同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萧某诉被告北京迅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公司)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恕,被告迅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萧某诉称:2006年三月底,迅腾公司为拍摄贺岁电视剧《十全十美》找到萧某,邀请萧某创作该剧剧本。在萧某写出故事梗概经迅腾公司认可后,双方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迅腾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随后萧某开始了剧本创作,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剧本的初稿与定稿。但萧某于2006年7月27日接到迅腾公司的“退稿情况说明”。迅腾公司在该说明中称萧某所写剧本“未能达到拍摄标准”,因此需要“更换编剧重写”,故“经慎重考虑,现做出退稿决定”,迅腾公司就此单方终止了协议的主债务履行。萧某认为,在萧某按照协议履行了创作剧本的义务后,迅腾公司单方作出退稿决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书自动解除,在迅腾公司向萧某发出退稿情况说明之日起,上述协议中关于该剧本的著作权属的约定已失去效力,萧某作为该剧本的实际创作人,依法享有该剧本的著作权。为维护萧某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一、自2006年7月27日迅腾公司发出《退稿情况说明》后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书》解除;二、确认萧某享有其创作的贺岁电视剧《十全十美》故事梗概及剧本的初稿与定稿的著作权。三、由迅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迅腾公司辩称:1、萧某系根据迅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已有创意及剧本大纲完成创作,同时结合合同约定,萧某并不享有所涉剧本的著作权。2、萧某严重违反双方委托协议的原有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迅腾公司向萧某支付了相应工作的对价,《委托创作协议书》属到期自然终止,萧某无权主张已交付工作内容的任何权利。3、萧某怠于主张其所谓的“权利”,其主张相关诉请的时效已过,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萧某与迅腾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一、萧某将根据迅腾公司要求在2006年7月15日前完成三集电视贺岁剧《十全十美》的定稿剧本创作。二、迅腾公司将支付萧某每集2万元人民币的剧本稿酬,共计人民币6万元。三、具体稿酬支付方式为:1、迅腾公司和萧某双方签约后,迅腾公司支付萧某人民币2万元整定金;2、完成剧本创作后七天内支付人民币2万元整;3、完成定稿剧本后七天内支付人民币2万元整。四、以上稿费系税后稿费,萧某不提供发票。五、迅腾公司拥有剧本的版权及由此剧本所完成的电视剧的一切权利。六、萧某在本剧本不署名。编剧署名由迅腾公司自行决定。七、萧某必须确保每集剧本的容量足够拍摄五十分钟一集的电视剧。且每集剧本不少于30场戏。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九、有关本协议的争议,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上述协议签订后,迅腾公司向萧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万元,萧某即开始涉案剧本的创作。

萧某称其完成涉案剧本的初稿、定稿的创作后,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给了迅腾公司。但迅腾公司则称萧某交付涉案剧本的初稿、定稿的时间晚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时间。目前,双方对于交稿的具体时间均未能陈某清楚。

除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万元外,迅腾公司未再向萧某支付任何款项。

2006年7月27日,迅腾公司向萧某发出《退稿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公司(甲方)于2006年5月与萧某(乙方)签署关于贺岁片《十全十美》的编剧协议,由于乙方提交初稿时间过晚,距离定稿时间不到两周,造成我公司再操作时间上压力过大,且第一、二稿均未达到拍摄标准。经我公司所请导演看后,对剧本提出了很多尖刻的意见,并提出更换编剧重写,鉴于影视剧是以导演为核心的制作模式,我公司经慎重考虑,现做出退稿决定。已支付的贰万(20,000)元作为退稿费支付给乙方,剩余肆万(40,000)元不再支付,特此说明!”

上述事实,有《委托创作协议书》、《退稿情况说明》、涉案剧本的初稿及定稿、故事梗概、剧本大纲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创作者是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著作权属于作者。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双方签订的涉案《委托创作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剧本的初稿和定稿均系萧某根据涉案《委托创作协议书》的约定创作完成的作品,根据涉案《委托创作协议书》的约定,只有在双方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涉案剧本初稿和定稿的著作权才归迅腾公司所有。

迅腾公司向萧某发出的《退稿情况说明》中确认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万元作为退稿费外,双方《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的剩余合同价款4万元不再支付。迅腾公司以此行为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书》,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属自然解除,无须本院就此进行判决。鉴于,双方对提交初稿的时间没有约定,故不能认定萧某提交初稿的行为违约。此外,对于萧某提交的定稿是否符合拍摄要求的问题,迅腾公司作为委托人在合同中未做明确要求,故其在退稿时提出萧某提交的定稿不符合拍摄要求没有依据,本院也无法根据相关标准确认萧某的定稿是否符合拍摄要求。对此,迅腾公司负有举证义务,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书》的约定,萧某应得的稿酬为人民币6万元。迅腾公司已支付给萧某的人民币2万元系定金,迅腾公司在向萧某发出的《退稿情况说明》中已明确不再要求萧某返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书》解除的情况下,迅腾公司不再向萧某支付剩余稿酬人民币4万元,但萧某创作的涉案剧本初稿和定稿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萧某享有其创作完成的涉案剧本的初稿、定稿的著作权;

二、驳回原告萧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被告北京迅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萧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迅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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