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略)-1(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功林,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某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功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告曹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某华,现未满周岁。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田某某性格暴躁,从原告怀孕七个月开始就经常殴打原告,并不准原告回家,且不拿生活费抚养儿子,现强行将儿子带走,脱离原告的看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儿子田某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共同财产房子一套、电脑、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等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田某某答辩:被告田某某与原告曹某婚后感情很好,被告每月工资都给了原告,只是因为有2个月要交社保才没拿钱回家。被告田某某唯一一次和原告曹某发生矛盾是在2009年6月29日,因为喂小孩吃药的事情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纠纷,原告用铁皮打被告母亲,被告上去制止,发生抓扯。被告田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儿子年幼,离婚会给其生活造成影响,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田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某华,现未满周岁。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关系一般,2009年6月29日原告认为被告母亲乱喂儿子田某华药与其发生纠纷,后被告田某某用拳头将原告面部打伤,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现原告曹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来院。审理中,被告田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儿子年幼,离婚会对子女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故不同意离婚。双方协议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曹某提交的派出所调解登记表、证明,病例、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田某某系自愿婚姻,双方结婚2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09年6月29日原告认为被告母亲乱喂儿子田某华药和其发生纠纷,被告田某某用拳头将原告面部打伤,对夫妻关系有一定影响,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未尽抚养义务,由于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做到夫妻互相关心、体贴,夫妻感情仍可得到修复和改善。对曹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曹某与田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120元,由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某勇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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