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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安阳市龙安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元月8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婚后于2008年6月27日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要求离婚,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判决已半年有余,原、被告之间互不往来。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献堂

审判员杨如意

代理审判员徐某生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洪伟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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