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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申会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系安阳市龙安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会利,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申会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周某某、被告申会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婚后未建立起感情,从结婚到今双方生活不足5个月,2008年3月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我们仍未和好。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申会利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每月赔偿我医疗费2000元,我看病期间所花医疗费3000元,由原告给我。婚后共同财产全归我所有,赔偿青春损失费x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在日常生活期间,原、被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3月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申会利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2009年2月2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但在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上该案调解未果。

婚前原告给被告彩礼款x元,被告婚前陪送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六床被子、两个暖壶、电动车一辆、六套衣服,其中电动车和六套衣服被告已取走,其余财产现在原告处。

婚后被告患有妇科病,其在安阳市协和医院支付医疗费共计469.54元,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医疗费2000元和赔偿青春损失费x元无据可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一份,(2008)龙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一份,被告提供的安阳市协和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5张,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期间,不能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现原、被告已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不符合法定条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前财产应归各方所有,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医疗费2000元和赔偿青春损失费x元,未能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患有一般性妇科病,经济存在一些困难,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原告应酌情一次性补偿被告现金3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申会利离婚。

二、原告返还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套、六床被子、两个暖壶。

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现金3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条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献堂

审判员杨如意

代理审判员徐汉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英杰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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