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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攸县黄某桥镇上严塘煤矿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X镇上严塘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魏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攸县X镇上严塘煤矿股东,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攸县X镇上严塘煤矿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忠良,被上诉人攸县X镇上严塘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攸县X镇上严塘煤矿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文字鉴定。上诉人黄某乙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15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罗湘武

审判员刘克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蔡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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