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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皇姑心怡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刚,北京市泰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优朋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方兴,辽宁求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东亚,辽宁求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皇姑心怡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号。

负责人:吴某,该网吧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公司)、被上诉人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皇姑心怡店(简称浩森皇姑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刚,被上诉人优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方兴、刘东亚,被上诉人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皇姑心怡店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电影《最激之手》由香港自由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在香港拍摄完成,《街女》由香港寰宇镭射录影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在香港拍摄完成,《飙车之车神传说》由香港寰宇娱乐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在香港拍摄完成。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优朋公司取得上述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限在电脑观看及不包括通过机顶盒在电视收看的播放权利及透过任何方式在流动电子设备播放的权利)。2009年5月20日优朋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珍珍向辽宁省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2009年6月4日公证员来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辽大东门翠峰苑火锅长江店对面的浩森网吧,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操作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开机启动x操作系统,进入桌面;二、启动“屏幕录像专家”录像软件;三、双击桌面的图标“在线影院”,来到VV8网吧乐园页面,网址:http://x.x.x.com/x.php,在搜索栏内输入:“最激之手”、“街女”、“飙车之车神传说”,点击搜索,来到搜索结果网页(网址:http://x.x.x.com/x.php),点击上述影片的图标播放该影片。拖动播放条到中部,继续播放,再拖动到结尾,结束播放该影片。辽宁省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出具了(2009)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网尚公司对于VV8系网尚公司的域名无异议,VV8网吧乐园及VV8影院是其栏目无异议。

另查,浩森皇姑店成立于2005年5月13日,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通过了2009年的年检。2008年9月17日浩森皇姑店与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双方协商,同意浩森皇姑店使用由网尚公司提供的VV8中国网吧院线网吧乐园影视系统,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给浩森皇姑店使用,使用期至2009年9月17日。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中载明:客户名称:浩森网吧心怡店,原使用的VOD服务商为网尚。网尚公司授权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2009年1月7日至2010年1月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地域范围内的网吧乐园影视系统区域代理商。

再查,网尚公司陈述,作为网尚公司的客户或会员,只能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进行在线点击播放节目。用户不能对上传的节目内容进行修改,网尚公司上传什么内容,用户就播放什么内容。如果用户将上传节目进行拷贝,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只能是用户自己的局域网域名,并且节目也不能播放。

2008年辽宁省文化厅分别下发了辽文市函字[2008]X号文件与X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关于在网吧内推荐使用正版影院系统的通知,网尚公司是第三批通过辽宁省文化厅审查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优朋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略)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查档费50元,交通和邮寄费150元,本案中优朋公司只主张135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浩森皇姑店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三、网尚公司、浩森皇姑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浩森皇姑店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三、网尚公司、浩森皇姑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颁发的《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优朋公司于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期限内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网尚公司提供的泰吉公司的资质及由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中均未涉及本案的影片,网尚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优朋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期限内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优朋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影片。

关于浩森皇姑店抗辩称其是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原审法院认为,浩森皇姑店提交了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其成立于2005年。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浩森皇姑店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固定资产,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条件,故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尚公司、浩森皇姑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载明:启动x操作系统,进入桌面,然后双击桌面的图标“在线影院”,来到VV8网吧乐园页面,网址:http://x.x.x.com/x.php,在搜索栏内输入:“最激之手”、“街女”、“飙车之车神传说”,点击搜索,来到搜索结果网页,网址:http://x.x.x.com/x.php。VV8网吧乐园是网尚公司所有的栏目,x.com的域名也是网尚公司的域名。故上述过程可以认定点击“在线影院”进入的是网尚公司经营的“x.com”的网页。浩森皇姑店是通过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向公众播放涉案电影。网尚公司、浩森皇姑店未经优朋公司允许,在浩森皇姑店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了上述两部电影,侵犯了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浩森皇姑店与浩森网吧总公司签订使用网尚网吧乐园协议,网尚公司授权浩森网吧总公司使用VV8平台。浩森皇姑店提供了其使用信息平台的合法来源。作为网尚公司的用户或会员对网尚公司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能进行编辑、加工和整理。辽宁省文化厅在推广正版影院系统的文件中指出,网尚公司是经辽宁省文化厅审查备案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作为浩森皇姑店对于涉案影片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涉案影片在网络中的传播不存在帮助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允许,通过浩森皇姑店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优朋公司经济损失。优朋公司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优朋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优朋公司影片的出品时间、知名度、网尚公司在线播放的时间、给优朋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优朋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1350元,网尚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网尚公司抗辩称优朋公司公证书中公证的x.com域名及网页没有反映是在互联网的在线状态及没有进行cmd的域名解析,因此不能证明该网域及网页确为网尚公司所有。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是在浩森皇姑店作的公证,并非是在优朋公司及与优朋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地方作的公证。网吧向网吧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每一台电脑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内均应为在线状态,网吧与网尚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网尚公司陈述只有在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如果用户擅自下载并储存节目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网尚公司的陈述与优朋公司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故对于网尚公司主张的没有进行域名解析无法确定是否为网尚公司的域名及网页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网尚公司抗辩其没有授权浩森网吧总公司使用VV8平台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浩森皇姑店提供的证据不是原件,但从浩森皇姑店提供的其与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中载明:浩森皇姑店使用的VOD服务商为网尚的证据及网尚公司陈述只有其用户在线状态才能登录到VV8平台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浩森皇姑店使用了网尚公司的在线影院平台,对网尚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款(四)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皇姑心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电影《最激之手》、《街女》、《飙车之车神传说》;二、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影片《最激之手》、《街女》、《飙车之车神传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四、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350元;如果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优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34元。

网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原审仅凭优朋公司提供的中介机构的证明认定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没有提交其与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签订的授权协议或其获得涉案影片相关权利的授权书,仅凭中介机构的版权证明,不能证明其获得涉案影片的相关著作权;2、原审法院认定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的x.com的域名不能证明该平台系网尚公司提供,原审期间网尚公司也提供了反证。而浩森皇姑店提供的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既不是原件,其中又没有网尚公司的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其与网尚公司有任何联系。原审法院认定浩森皇姑店其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统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优朋公司诉讼请求,由优朋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优朋公司、浩森皇姑店均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诉人网尚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3份证据:1、(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优朋公司的保全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所显示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存在预先设置的情况,原审以涉案节目在VV8.COM域名中播放认定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优朋公司提供的保全公证书显示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法院不应采信;3、(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x号公证封存光盘,证明内容同证据1。

优朋公司对网尚公司提供的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诉人采取技术手段获得的公证不应采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浩森皇姑店对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优朋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2、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是否由网尚公司提供的问题。

1、关于优朋公司主体资格问题。香港影业协会为国家版权局认可的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内地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认证工作,其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发行权证明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认定优朋公司独家享有影片《最激之手》、《街女》、《飙车之车神传说》于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虽对优朋公司的主体资格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是否由网尚公司提供的问题。网尚公司主张在技术上存在事先将影视节目预制在特定的网站或网址中进行播放的可能,依据优朋公司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法得出网络信息是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特定电脑或本地局域网的结论,不足以证明涉案影片是由网尚公司提供及在其网站上播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技术上存在在特定计算机或网址中人为预制某影视节目的可能,但是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是网尚公司授权的中国网吧院线(www.x.com)授权代理商,浩森皇姑店依据《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使用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的系统软件、桌面设置及上网首页,辽宁省公证处的公证地点为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吧经营场所,操作的计算机为网吧内的计算机,并非与优朋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特定计算机,公证书载明播放案涉侵权作品网站的顶级域名为“x.com”。网吧向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通常情况下其向公众开放的每一台计算机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均应处于在线状态。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网尚公司在原审期间关于客户或会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只能在线播放节目不能修改节目、只有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的自认,网尚公司应当对本案存在事先将涉案影视节目预制在被公证的计算机或某一特定网站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仅凭存在预制可能性的证据就否认涉案影片系在“x.com”网站上播放的事实。因网尚公司在原审及本院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事先将涉案影视节目预制在被公证的计算机或某一特定网站的情况,故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应当认定涉案影片系在“x.com”网站上播放。

关于浩森皇姑店提供的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及《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真实性的问题,该登记表系浩森网吧乐园后台处理系统的打印件,《网吧院线产品使用协议》原件在原审期间进行了质证,此两份证据是对浩森皇姑店获得网尚公司授权的进一步印证。由于网尚公司出具给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授权证书原件在原审期间亦进行了质证,本院二审期间又对该原件进行了复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即使不存在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亦可以认定浩森皇姑店系基于连锁加盟合同获得了VV8平台的合法使用权。故对于网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浩森皇姑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许可,通过浩森皇姑店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上述三部电影,侵犯了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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