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某某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志明、代理审判员谢红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至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恋,同年10月12日在衡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3月份双方到广东打工,原告在广州市工作,被告在中山市工作。之后,原告多次联系对方,被告均拒不会面。2009年原告在家养病期间,被告也没用回家探望。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且双方分居长达两年有余,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黄某乙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恋,同年10月12日在衡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3月份双方到广东打工,两地分开生活,原告多次联系对方,被告均拒不会面,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称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和蓬源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也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一

审判员赵志明

代理审判员谢红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春霞

撰稿:谢红军;校对:何春霞;印8份;2011年1月17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