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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业主,住(略),系华发不锈钢铁艺焊制安装工程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系赵某某的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经济开发区罗围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诉称,2008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熟食车间不锈钢制品,金额为x元。2008年8月28日,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对应付原告货款x元予以确认。2008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车间配电柜定制合同》,总价款为x元,同年8月28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对应付原告价款x元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两笔货款,被告一直分文未付。被告辩称,合同的签订与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对帐的金额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分期付款,但相关的诉讼费用与保全费用要由赵某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开设不锈钢店,店名为华发不锈钢铁艺焊制安装工程部,2004年5月25日,原告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8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熟食车间不锈钢制品,合同金额为x元,同时约定了质量标准、权利保证、验收、付款条件及方式等事项。2008年8月28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对应付原告货款x元予以确认。2008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车间配电柜定制合同》,约定原告制作十个不锈钢配电柜卖给被告,总价款为x元,同年8月28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对应付原告价款x元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两笔货款,被告一直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4万元,剩余x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787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永飞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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