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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门峡市龙海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三门峡市龙海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52岁。

委托代理人曹某丙,男,55岁。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X组。

负责人黄某丁,该组组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周,系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门峡市龙海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交易公司)与被告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斜桥村委)、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X组(以下简称斜桥村X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海交易公司诉称:我公司在斜桥村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感招下投资300多万元于2005年建成投产使用,租地面积40余亩,房屋50余间,修理厂一所占地面积4亩,现有商户50多户,经营效益可佳。2007年由于被告没有处理好集体和村民承包土地之间的关系,在同一块土地上和我公司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并上交了两份租地款,违背了国家和村委制定的政策。我公司租地面积内,其中有2007年元月1日和张群通签订的3.34亩在内(村民个人承包土地)每年租金7000元,协议签订后,款全部付给张群通。另外,五组村民有意见,被告在2007年12月1日将张群通承包的3.34亩收回村委所有,又和我公司重新签订了6.38亩租地协议(包括张群通的3.34亩在内),我公司又支付在同一块土地上的租金3340元。张群通不执行村委制定的制度,我公司为了和谐解决纠纷。在2008年元月10日又付给了张群通2008年前半年租金3500元。特诉至法院,依法撤销2007年12月1日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退回2007年12月6日上交给村委的3340元租地款,执行2007年元月1日我公司和张群通签订的协议书。

被告斜桥村委辩称:事情是组里的事,但是原告起诉了村委就一起进行答辩,村里的意见是与村委无关,纠纷是与第五村X组的签订协议。

被告斜桥村X组辩称:1、被告执行了国家和土地承包意见,组里统一对外租赁,执行了村里的意见。2、组里只和原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而原告和张群通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而是在暴力情况下交付了张群通的租金。3、张群通并不完全有3.34亩土地使用权,所以他签订了3.34亩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斜桥村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影响下,投资兴建经营场所。2007年元月1日,曹某丙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同斜桥村X村民张群通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张群通将自己的责任田租给原告,面积共3.34亩每年租金7000元,每年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2007年的款项款全部付给张群通。之后,被告斜桥村X组认为张群通与原告签订租地协议涉及土地为集体土地,属无效协议,又于2007年12月1日重新签订了6.38亩租地协议(包括张群通的3.34亩在内),原告又支付在同一块土地的租金3340元。张群通认为所租赁给原告的土地系承包的责任田,自己有合法流转的权利,要求原告继续执行原签协议,原告无奈于2008年元月10日又付给了张群通2008年前半年租金3500元。为此,原告与被告斜桥村X组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张群通为斜桥村X村民,所租赁给原告的土地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被告斜桥村X组就承包期限的变更,未同原告协商,也未有法定变更的情节。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被告斜桥村X组作为发包方未经承包人同意,单方将已包土地租赁给他人,侵犯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撤销斜桥村X组与原告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张群通土地部分内容,退回上交的3340元租地款。被告斜桥村委未参与协议签订,也未享受利益,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斜桥村X组与原告龙海交易公司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中涉及张群通土地部分内容;

二、被告斜桥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海交易公司土地租赁费3340元;

三、被告斜桥村委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斜桥村X组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予交,不再退还,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二民

审判员王卫东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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