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石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北湖区X镇政府工作人员,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乙,男,约40岁,汉族,郴州市人,湖南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南大酒店改造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案由:拖欠债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乙欠原告郴州市石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x元,利息x元,合计x元。被告陈某乙自愿在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8000元,同年10月、11月、12月30日前每月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10年元月30日前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陈某乙承担。
如被告陈某乙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国
审判员任日新
人民陪审员蒋家承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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