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副主任,住(略)。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郴州市分行职工,住(略)。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梁某某以装修为由于2000年5月16日向原告贷款1笔,共x元,原定于2001年5月16日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原告于2008年12月4日向法院起诉之日止,被告梁某某仅偿还贷款本金x元及2005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x.77元,尚拖欠贷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x.38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偿还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7448.15元。至2009年5月1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款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梁某某因装修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x元,经审批后,原告同意发放贷款;

2、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因装修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月利率7.3125‰,借款期限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01年5月16日止;

3、贷款催收通知书,用于证明被告借款逾期后,原告于2006年12月6日向被告催收贷款x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本息;

4、利息计算明细表二份,用于证明被告就该笔借款从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08年12月4日止,共计欠付原告借款利息x.38元;2009年4月16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7448.15元,至2009年5月19日止,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因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举证和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是:2000年5月16日,被告梁某某以装修为由,向原告郴州市苏仙区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批后,2000年5月16日,以原告郴州市苏仙区信用合作联社为贷款人,被告梁某某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一份《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短期;借款用途装修;借款金额x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01年5月16日止,贷款利率(月息)7.312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郴州市苏仙区信用合作联社即向被告梁某某发放贷款x元。借款逾期后,截止2008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利息x.77元,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38元。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后,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7448.15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被告梁某某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郴州市苏仙区信用合作联社催收,仍长期拖欠,拒不清偿借款本息,酿成本案纠纷的发生,责任在于被告梁某某。故原告郴州市苏仙区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借款利息x元(从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5月19日止,以后利息另计),限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

如果被告梁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86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