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原审被告帅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邬大贵,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帅某某。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原审被告帅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8)中区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1-X层“天门商场”是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产权房屋。该公司将该商场交由其下属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天门商场管理出租。因下属单位职能及名称变更,2007年10月,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将该商场交由其下属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海洋物管公司)管理、出租、收益。

渝中区X路X号天门商场C楼(即第二楼)X号、X号摊位原一直由周某某承租使用。

2007年7月10日,周某某与邵某某签订《出租协议》,约定周某某将其承租的上述摊位出租给邵某某经营使用,自2007年8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租金共计x元(包含工商管理费、国税、地税);邵某某在承租期间须缴纳水电费,且不得另行转租他人。协议签订后,邵某某向周某某缴纳了约定租金x元。

2007年9月3日,周某某与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天门商场签订《天门商场摊位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由该商场将陕西路X号天门商场C楼X号摊位租赁给周某某经营使用,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摊位,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租;承租人若需转租摊位,须向甲方办理转租手续且缴纳相关费用。同时,周某某还向天门商场承租了C楼X号摊位。

2007年11月23日,周某某与邵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合同书》,约定由周某某将上述摊位承租使用权转让给邵某某,转让费x元。2008年9月1日起,邵某某每个季度缴纳工商税费2000元给周某某,邵某某只负责缴纳国税326元,不负责缴纳其它费用。邵某某从2008年9月1日起,终身享有以上条款待遇,不得违约。当日,邵某某付给周某某转让费x元。

2007年12月22日,甲方周某某与乙方邵某某又签订《天门商场摊位转让协议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陕西路X号天门商场C楼X、X号摊位转让给乙方经营服装。摊位转让期限三年,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从2008年9月1日起,此摊位的商场设施费即商场租金以及水电费、国地税均由邵某某承担,工商税费由乙方缴纳给甲方,并由甲方向工商税务部门缴纳。甲方在签约后,必须把每年的商场租赁合同及商场附件手续交给乙方保管。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付违约金x元给另一方。合同到期后,在租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权。

2007年12月25日,周某某向天门商场管理单位提交《天门商场摊位过户申请表》,申请将C-X号、C-X号摊位转让给帅某某并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该商场同意过户并签署意见。2008年1月7日,帅某某与金海洋物管公司分别就天门商场C楼X号、X号摊位签订了《天门商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中注明系周某某过户给帅某某。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当日,帅某某缴纳了两个摊位的租赁保证金共计8000元及过户手续费2000元。自2008年9月起,上述摊位的租金、水电费、物管费即由帅某某向金海洋物管公司缴纳。

因邵某某认为周某某将上述摊位承租使用权转让给帅某某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周某某与邵某某均一致认为其双方就上述摊位在2008年8月31日前是转租关系,在2008年9月1日后是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在承租渝中区X路X号C楼X号、X号摊位后,与原告邵某某于2007年7月10日签订的《出租协议》系转租协议,其租赁期限至2008年8月30日止,该协议在周某某与邵某某之间应属有效,但因该转租协议未经摊位出租人即天门商场同意,故该协议对出租人天门商场不具有约束力。对于邵某某与周某某分别于2007年11月23日和12月2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合同书》、《天门商场摊位转让协议合同》,结合合同的约定和合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这两份合同系周某某与邵某某协议由周某某将其与摊位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己一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邵某某,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周某某与邵某某签订这两份协议前后并未征得摊位出租人金海洋物管公司的同意,故周某某向邵某某签订的两份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邵某某诉请确认该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关于帅某某与周某某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转让关系的问题,根据周某某向出租人填写的《天门商场摊位过户申请表》、帅某某与金海洋物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载明的系由周某某过户给帅某某及帅某某因该过户向周某某支付x元款项的事实,虽然帅某某与周某某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但仍应当认定,周某某与帅某某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关系,因该转让已经摊位出租人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邵某某要求确认帅某某与周某某间的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对邵某某的本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邵某某要求周某某在其双方转让协议无效时返还转让费x元及赔偿违约金x元的问题,由于邵某某与周某某未经摊位出租人同意签订争议商铺租赁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且协议签订后亦未经出租人同意,导致其双方转让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某与邵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后,从邵某某处取得转让费x元,现其双方协议无效,周某某自应将该款项返还给邵某某。周某某辩称已将该款退还给邵某某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邵某某要求周某某返还转让费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邵某某与周某某的转让协议无效,其转让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邵某某要求周某某赔偿违约金x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就渝中区X路X号C楼X号、X号摊位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帅某某就渝中区X路X号X号、X号摊位形成的租赁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有效。二、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立即返还邵某某转让费人民币x元。三、驳回原告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各负担565元。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周某某不再返还邵某某转让费人民币x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2007年1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将转让费x元退还给了邵某某及其妻曹贤英,邵某某也将所有一套有效经营手续退还给了周某某。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申请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调取2007年12月22日的录像及存款凭证,但一审法院未调取存款凭证,导致上诉人的意见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已将款退还给邵某某,邵某某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再次索要x元,这一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邵某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帅某某未作答辩。

二审审理中,邵某某表示若查出2007年12月22日当天邵某某或其妻曹贤英在农业银行帐户上存入了x元,可视为周某某退还了转让费x元。经周某某申请,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了“无邵某某、曹贤英2007年12月22日存款x元交易明细”的说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某是否已将x元转让费退还给邵某某周某某虽上诉称2007年12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已将x元退还给了邵某某及其妻曹贤英,并申请向中国农业银行调取2007年12月22日邵某某或曹贤英存入x元的存款凭证。经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查询,无2007年12月22日邵某某或曹贤英存款x元的交易明细。因此,周某某未举示其已将x元退还给邵某某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30元,由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某

审判员叶芳

代理审判员于利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黎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