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某乙、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联社信贷专干,住(略)。

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凌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某乙、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乙、凌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肖某乙于2004年3月12日向我联社(营业部)贷款x元用于买车,原定于2006年3月12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凌某某自愿为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2009年6月2日止,被告肖某乙仅偿还了至2005年4月21日止之前的利息1811.93元,尚拖欠贷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x.6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肖某乙立即偿还贷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x.60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凌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款申请书1份,用于证明被告肖某乙因买车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审批后,原告同意发放保证贷款x元;

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用于证明被告凌某某对被告肖某乙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公证书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所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由郴州市苏仙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4、借款借据1份,用于证明被告肖某乙因买车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6375‰,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12日起至2005年3月12日止;

5、展期还款申请书及借款展期协议各1份,用于证明被告肖某乙于2004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x元到期后,于2005年3月12日向原告申请展期一年还款,被告凌某某同意为被告肖某乙展期还款继续担保;原、被告双方约定该笔x元借款的展期期限自2005年3月12日起至2006年3月12日止,展期期间借款月利率为7.2‰。

6、贷款催收通知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于2007年6月27日书面向被告肖某乙催收贷款的事实;

7、贷款计息清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肖某乙于2007年6月27日偿付原告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4月21日的借款利息100.80元的事实;

8、利息计算明细表1份,用于证明被告肖某乙自2005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累计拖欠原告借款利息x.60元的事实;

9、被告肖某乙、凌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肖某乙、凌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被告肖某乙、凌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9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2004年3月12日,被告肖某乙以买车为由,向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借款x元的申请。经审批后,2004年3月12日,以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贷款人,被告肖某乙为借款人,被告凌某某为保证人,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短期;借款用途买车;借款金额x元;借款期限2004年3月12日至2005年3月12日;借款利率(月息)6.6375‰;逾期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按季还息,按期还本;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全部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乙、凌某某到郴州市苏仙区公证处对《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向被告肖某乙发放贷款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肖某乙于2005年3月12日向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展期一年还款,被告凌某某同意继续担保,经审批后,原告与被告肖某乙、凌某某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自2005年3月12日至2006年3月12日,展期期间借款月利率为7.2‰。借款逾期后,原告于2007年6月27日向被告肖某乙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凌某某于当天在该通知书上签名。经原告多次催收,至2009年6月2日止,被告肖某乙仅偿还了2005年4月21日之前的利息1811.93元,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x.6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被告肖某乙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仍长期拖欠,拒不清偿借款本息,酿成本案纠纷的发生,责任在被告肖某乙。故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肖某乙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本院依法支持。依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凌某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在本案中的保证范围为全部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凌某某对被告肖某乙在本案中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凌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某乙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某乙偿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借款利息x.60元(从2005年4月21日起算至2009年6月2日止,以后利息另计),限被告肖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

二、被告凌某某对被告肖某乙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肖某乙、凌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1元,由被告肖某乙、凌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