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广涛昌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进,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无业,住(略)。
原告郑州广涛昌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徐某某公路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徐某某签订货运合同一份,原告委托被告将货物运输至新疆乌鲁木齐市,2009年6月2日,被告徐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行驶至312国道3503+150米处时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造成原告货物损失,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为原告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豫x号解放牌货车(挂车号8105),由徐某宏个人出资从被告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购买,该车辆所有权归徐某宏所有,故原告与被告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徐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被告
不具有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广涛昌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审判员徐某苗
代理审判员张娜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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