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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峰,孙海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1965年9月生。

原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三门峡皮件厂的职工,和三门峡市皮件厂建立有劳动关系。于2000年11月开始到原告应聘。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2008年5月被告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依据有关规定将被告除名。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不应再支付被告任何费用。之后,被告向三门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已就该案作出判决。综上,原告不服三门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三劳仲案字(2008)X号裁决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书的各项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无理诉求。答辩人原系三门峡市皮件厂的职工,三门峡皮件厂多年以前就已停产,答辩人沦为下岗职工,2000年11月份,答辩人到被答辩人单位应聘,到被答辩人单位工作。自2000年11月到2008年5月份,被答辩人始终未给答辩人缴纳“五金”(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现在被答辩人已累计欠答辩人养老金8845.68元,失业金1820.16元,医疗保险金5349.33元,该三项合计x.17元。2003年答辩人又被调到被答辩人单位的供水车间任运行值班员,当时是四班三运转,从2005年10月25日起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所在的供水运行车间开始实行三班三运转,这样,答辩人在每星期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就始终处于工作状态中,从那时(2005年10月25日)起到2008年5月31日止,答辩人累计加班270天,答辩人的日工资为46.27元,则答辩人的加班工资累计为x.80元,该加班工资被答辩人未支付给答辩人。2008年元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答辩人始终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因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应向答辩人支付的二倍工资9612、24元。答辩人认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诸项裁决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原系停产企业三门峡市皮件厂职工。2000年11月,白某某被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聘用,先后担任公关部主任、化学车间主任、后勤科长、供水车间值班员。2004年2月13日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与白某某双方签订了为期半年的聘用协议,同年8月12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聘用协议,白某某一直在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工作至2008年5月27日。2005年10月25日至2008年5月26日,白某某所在的供水车间运行值班实行三班三运转,即当天9点至次日9点上班,连续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后继续上班,考勤表记录白某某每月30天全勤,星期六、星期日均上班。2008年3月1日至5月26日,白某某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共计26天。2008年5月26日,白某某以河南亚能天元有限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为由,向主管领导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5月27日通过邮政快寄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6月26日作出书面通知,认为白某某5月26日向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均不成立,其仍是公司在职职工。白某某5、6月工资1278.4元,由于其在6月6日休假结束后,无故旷工累计15天,每天考核100元,共计1500元,两项相抵后,白某某应再向单位缴纳221.6元,同时决定自当日与白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白某某自2008年1月月实发工资968元,日工资为44.51元。2008年3月1日至5月26日间26个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2314.5元工资未发。白某某在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白某某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2000年12月至2008年5月,单位共计欠交单位应缴社会养老保险金8845.68元,白某某已先予垫交。2008年6月15日,白某某向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加班工资、社会保险金等费用。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仲案(2008)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按照白某某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2008年3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报酬2314.5元,25%的经济补偿金578.63元。以上合计2893.13元。二、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白某某2008年3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904元。三、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白某某2008年5月1日至26日17个工作日工资756.67元。四、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10日内支付白某某垫交2000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8845.68元。五、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白某某在单位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744元。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不服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三劳仲案字(2008)X号裁决书,于2008年11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不支付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白某某于2000年11月应聘到原告单位上班,白某某在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工作多年,提供正常的劳动,被告为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精神,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为白某某缴纳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现白某某垫付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该争议已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2008年3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双休日工作的工资报酬,未超过时效,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向白某某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并应加付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未与白某某签订劳动和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当自2003年3月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在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存在欠缴白某某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下,白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白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白某某2008年3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报酬2314.5元,25%的经济补偿金578.63元,合计2893.13元。

二、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白某某2008年3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904元。

三、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白某某2008年5月1日至5月26日17个工作日工资756.67元。

四、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白某某在单位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元。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伟民

助理审判员孙卫卫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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