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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孙峥、朱某某,河南良仁(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有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河南科技专修学院餐厅二楼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矛盾争执,后常某某用炒菜勺将李某甲头部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构成重伤。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针对指控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相关书证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并构成三级伤残,要求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包括医疗费x.9元、误工费2040元、交通费7480元、护理费x元、营养费7900元、鉴定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x元,共计人民币x.9元。提交的证据有住院、出院证明,医疗费收据、交通费票据、伤残鉴定书等。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愿意认罪,但对三级伤残的评定有异议,认为勺子不可能打得那么重;对民事部分愿意让家人尽可能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河南科技专修学院餐厅二楼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后常某某用炒菜勺将李某甲头部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构成重伤。河南省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0年11月5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甲的损伤构成三级伤残,需一人专职护理,护理期限一年。

同时查明,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在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x.9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常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牛某某、李某甲、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河南正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照片,以及被害人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出院证明、医疗费、交通费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并造成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罚;同时,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认为用勺子不可能打成三级伤残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的伤情有医院的住院病历相佐证,并且被害人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系受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权威性。因此,被告人所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要求,合理损失应予支持,但过高部分和无证据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赔偿能力等,被告人常某某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x.9元、误工费1517元、交通费668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1250元、护理费x元,伤残赔偿金x元,以上共计人民币x.9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时还要考虑被害人的伤残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赔偿情况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某松

助理审判员任斐

人民陪审员侯文良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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