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丹某某,男,50岁。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1年1月4日通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赵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丹某某等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伙同其亲戚丹xx等人,闯入西关村村民唐xx家,将唐xx及其妻子买xx、其岳父母买xx、李xx等四人打伤,并将屋内的电话、花盆架、台灯等物砸毁。经法医鉴定,四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丹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唐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买xx、李xx、买xx、丹xx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丹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魏贺

审判员张瑞明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郜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