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祖勤,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沟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沟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平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