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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申请执行陈某某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执字第X号

申请人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石泉县X镇政府公务员,住(略)。

申请人信用社以陈某某拒不履行石泉县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为由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2007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陈某某提出异议称:“我贷款是受城关镇政府领导指派,为养猪户李伦华而贷款,应由李伦华偿还”。2009年1月20日信用社与陈某某、李伦华达成和解协议。李伦华给付贷款本金x元,并已给付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泉县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执行员金述林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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