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9年2月27日,原告朱某某就与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06年农历8月,被告将附城乡太来圩至陈某村X路交给原告施工,经结算,被告共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x元,经多次催讨,至今尚欠x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x元。
被告陈某甲辩称:是经合伙人陈某乙同意才将水泥路面交给原告施工的,因被告陈某乙侵吞了工程款,导致拖欠原告的工资至今,应由被告陈某乙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陈某乙辩称:我与被告陈某甲不是合伙人,原告的劳务工资应由被告陈某甲负责清偿。
被告陈某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已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陈某甲,原告的工程款与村委会无关。
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陈某村委会与被告陈某甲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陈某甲承包自附城乡太来圩至附城乡X村任头组X.1公里通村X路的施工;工程总造价x元。合同签订后,实际由被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时任陈某村委会支部书记)共同负责该工程的施工,被告陈某村委会实际先后共支付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工程款x元。同年9月,被告陈某甲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工程水泥路面的施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工资。之后,原告即组织工人作业,于同年10月竣工。经结算,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应支付原告工资x元,并于2007年2月13日向原告具下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尚欠原告工资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尚欠原告朱某某劳务工资x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在2009年4月7日前各自负责偿还7349.5元给原告。
二、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不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67元,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自愿各自承担83.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代理审判员罗丽爱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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