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桂阳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11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4日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4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袁叶舟、王某开着合伙购买的解放牌旧货车守候在郴州市北湖区X镇X路段,当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驾驶的湘x号东风牌大货车经过该路段时,王某某、袁叶舟、王某三人马上开车尾随其后,故意用车撞击黄某山、黄某平驾驶的大货车,然后王某某、袁叶舟、王某三人故意说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的大货车撞了他们的解放牌货车,要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赔偿三、四千元钱,被害人黄某山辩解,没有撞他们的车,被告人王某某就对黄某山拳打脚踢,袁叶舟则持铁棍殴打被害人黄某平,二丈煤场老板何某某赶来问明情况并做双方工作,被害人黄某山迫于无奈,当场拿出500元给了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

2004年11月24日凌晨零时许,由袁叶舟、王某开着合伙购买的解放牌货车守候在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与碧塘村X路口的停车场,当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驾驶湘x号东风牌货车经过附近路段时,叶袁舟、王某马上开车尾随其后,故意用车头撞击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东风牌货车的车尾,叶袁舟、王某谎称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挂了他们的车,并叫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下车,王某将被害人刘爱军拖下车并打了其一记耳光。被告人王某某接到袁叶舟的电话后,骑摩托车赶至现场并故意质问被害人刘桂方撞了车怎么办,被害人刘桂方想打电话叫碧塘村的熟人来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不准其打电话。尔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袁叶舟坐在副驾驶室将被害人刘桂方夹在中间,强行将受害人刘桂方的货车开到正冲与水库冲的叉路口,被告人王某某从摩托车工具箱中拿出一把砍刀对着受害人刘桂方、刘爱军进行威胁,当时夜深人静,受害人刘桂方被迫拿出57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

为了证明上述犯罪事实,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与王某、袁叶舟买车的目的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其并不知道袁叶舟、王某是抢劫,以为是车被撞了才叫其去调解的;并且第二次抢劫其没有拿刀,也没有分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如下:

一、2004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袁叶舟、王某开着合伙购买的解放牌旧货车守候在郴州市北湖区X镇X路段,当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驾驶的湘x号东风牌大货车经过该路段时,王某某、袁叶舟、王某三人马上开车尾随其后,在鲁南公路X路口路段,故意用车撞击黄某山、黄某平驾驶的大货车,然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故意说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的大货车撞了他们的解放牌货车,要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赔偿三、四千元钱,被害人黄某山辩解,没有撞他们的车,被告人王某某就对黄某山拳打脚踢,袁叶舟则持铁棍殴打被害人黄某平,二丈煤场老板何某某赶来问明情况并做双方工作,被害人黄某山迫于无奈,当场拿出500元给了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由来。

2、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报案陈述均证实,2004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驾驶湘L-x号东风牌货车到鲁塘二丈煤场拖煤时,被后面一辆无牌解放牌旧货车撞到车尾,无牌解放牌旧货车上下来的三名男子以被害人黄某山的货车撞坏其解放牌旧货车为由,对两被害人黄某打脚踢,其中一名男子还从车上拿了一根铁棍打了两被害人两下,被害人黄某山被迫拿了500元现金给了这三名男子。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得知有人在其煤场敲诈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的钱财后马上赶到现场,经其劝解,三名男子最终同意被害人黄某山赔偿470元,受害人黄某山因无零钱,给了三名男子500元现金。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其伙同王某、袁叶舟开着三人合伙购买的解放牌旧货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驾驶的湘x号东风牌货车车尾,同时以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的货车撞坏其解放牌旧货车为借口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对两名受害人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交出现金500元,同时承认其与王某、袁叶舟共同出资购买解放牌旧货车是为了撞击外地货车敲诈钱财。

5、同案犯王某、袁叶舟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袁叶舟共同出资购买解放牌旧货车是为了撞击外地货车敲诈钱财。2004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袁叶舟开着三人合伙购买的解放牌旧货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驾驶的湘x号东风牌货车车尾,同时以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的货车撞坏三人的货车为借口向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索要钱财,并对受害人黄某山、黄某平进行殴打,逼迫两被害人交出现金500元。同时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袁叶舟共同出资购买解放牌旧货车是为了撞击外地货车敲诈钱财。

6、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袁叶舟抢劫被害人黄某山、黄某平的犯罪现场。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及合议庭评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2004年11月2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及袁叶舟、王某经事前商量后,由袁叶舟、王某开着合伙购买的解放牌货车守候在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与碧塘村X路口的停车场,当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驾驶湘x号东风牌货车经过附近路段时,叶袁舟、王某马上开车尾随其后,故意用车头撞击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东风牌货车的车尾,因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未发觉撞车而继续开车前行,袁叶舟、王某驾车追上并拦住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两人谎称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挂了他们的车,并叫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下车,王某将被害人刘爱军拖下车并打了其一记耳光。被告人王某某接到袁叶舟的电话后,骑摩托车赶至现场并故意质问被害人刘桂方撞了车怎么办,被害人刘桂方想打电话叫碧塘村的熟人来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不准其打电话。尔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袁叶舟坐在副驾驶室将被害人刘桂方夹在中间,强行将被害人刘桂方的货车开到正冲与水库冲的叉路口,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还携带了砍刀威胁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被害人刘桂方被迫拿出57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被告人王某某分得3700元钱。王某分得2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由来。

2、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报案陈述均证实,2004年11月24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驾驶湘x东风牌货车行驶至鲁塘镇X路X路时,一辆一直跟随其后的解放牌货车追上两人的车子后,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人讲两人的车子挂了他们的车子,并要两人下车,其中一名年轻人把刘爱军拖下车并打了刘爱军一记耳光。过了几分钟后,又有两名男子骑摩托车赶至现场,其中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质问被害人刘桂方撞了车怎么办,刘桂方想打电话叫碧塘村的熟人来处理,他们不准其打电话,尔后这名30岁左右的男子驾驶被害人刘桂方的车,要刘桂方坐在副驾驶位置,另一名圆脸长发男子坐在刘桂方的旁边,强行将被害人刘桂方的货车开到正冲与水库冲的岔路口,30岁左右的男子从摩托车的工具箱里拿出一把砍刀对被害人刘桂方进行威胁,当时夜深人静,被害人刘桂方心里害怕,于是将5700元现金交给了这名30岁左右的男子。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11月24日凌晨零时许,其与王某、袁叶舟事经前商量后,由袁叶舟、王某驾车在同祥村X村的岔路口停车场等待撞车的时机,其先回家。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其接到袁叶舟的电话后,骑摩托车赶至现场并故意质问被害人刘桂方撞了车怎么办,被害人刘桂方想打电话叫碧塘村的熟人来处理,其与袁叶舟、王某不准其打电话,怕人太多知道后不好要钱。尔后,其驾驶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袁叶舟坐在副驾驶室将被害人刘桂方夹在中间,强行将被害人刘桂方的货车开到正冲与水库冲的叉路口,其对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进行威胁,被害人刘桂方被迫拿出57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王某、袁叶舟说钱先由其保管。

4、同案犯王某、袁叶舟的供述均证实,2004年11月2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袁叶舟事前商量后,由袁叶舟、王某驾车在同祥村X村的岔路口停车场守候,当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驾驶的湘x东风牌货车经过附近路段时,袁叶舟、王某马上开车尾随其后,在鲁南公路X路口路段,袁叶舟、王某故意用车头撞击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东风牌货车的车尾,因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未发觉撞车而继续开车前行,袁叶舟、王某驾车追上并拦住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东风牌货车,谎称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挂了他们的车,并叫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下车,王某将被害人刘爱军拖下车并打了其一记耳光。被告人王某某接到袁叶舟的电话后,带着“兵兵”骑摩托车赶至现场并故意质问被害人刘桂方撞了车怎么办,被害人刘桂方想打电话叫碧塘村的熟人来处理,三人不准其打电话。尔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被害人刘桂方、刘爱军的货车,袁叶舟坐在副驾驶室将被害人刘桂方夹在中间,强行将被害人刘桂方的货车开到正冲与水库冲的叉路口,被告人王某某威胁被害人刘桂方,被害人刘桂方被迫拿出57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被告人王某某将5700元放在自己身上。后三人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房子里,王某分得2000元。同时证实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摩托车上有两把开山刀,是用来威胁司机的。

5、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袁叶舟抢劫被害人刘桂芳、刘爱军的犯罪现场。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及合议庭评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另证实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11月3日10时许,鲁塘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电话称一名叫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2004年在鲁塘镇涉嫌多起抢劫案,现因敲诈勒索被桂阳县太和派出所治安拘留,当日中午12时许,鲁塘派出所干警将王某某带至北湖分局刑侦大队审讯室,经审讯,王某某对2004年11月参与的抢劫案供认不讳。

2、同案犯袁叶舟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袁叶舟、王某于2004年11月参与了抢劫。

3、(2005)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袁叶舟的犯抢劫罪,已被判刑。

4、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及合议庭评议认为,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其与王某、袁叶舟买车的目的不是为了敲诈勒索,且不知道袁叶舟、王某是抢劫。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王某、袁叶舟的供述均证实三人合伙购买一辆旧车,其目的就是故意撞过路车辆,而后进行敲诈,且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王某等在敲诈过程中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当场劫取了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称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第二次抢劫犯罪中,其没有拿刀,亦没有分赃。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62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某山、刘桂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审判员杨宗文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