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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亚,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有付,河南佐达胜(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居住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瑞敏

人民陪审员侯文良

人民陪审员宋保松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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