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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永兴县X路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的(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已受偿1000元,尚有x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07)永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春

审判员李某斌

审判员黄某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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