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佳诚时代广场C栋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

被上诉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億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顺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圣马可商业广场一单元X房,面积为4.06平方米,每平方米x.13元,房款共计x元。合同另外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4月15日前交付,并且交付的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4月15日被告称因冰灾的原因未进行交付。在2008年7月29日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原告办理交房,但原告认为所售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拒绝收房。现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另查明,2008年年初冰冻灾害天气为2008年1月20日至2月2日共计14天。圣马可商业广场商品房至今没有验收合格。

原审认为,该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诚实信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对于被告没有按约定交付房屋,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因冰灾不可抗力的原因延期交房,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年初的冰冻灾害系株洲市自1954年以来遭遇的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冰冻天气,是属于无法预见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一审法院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施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修复、施工所必需的时间,确认不可抗力的冰冻灾害对被告交房时间的影响为45天。对被告辩称有105天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交房时间不予采信。虽被告于2008年7月2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交房,但由于该房没有验收合格,不具备交付条件,故原告有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于被告签收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间2008年9月24日予以解除,被告依然因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全部的购房款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确定为:x元×3%=3871元,对于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x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该定金是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交付的立约定金,且该定金在合同签订时已算入原告交付被告的房款中,故原告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08年9月24日解除;二、被告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购房款x元;三、被告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违约金3871元;四、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逾期未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被告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顺億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关于冰灾造成的交房延期,一审认定为冰灾期影响为45天不妥。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验收合格资料证明房屋合格,并且房屋各项设施均已到位,完全可以正常使用,是被上诉人一再拖延时间,未来办理,是被上诉人的过错。3、造成房屋延期及相关问题,系不可抗力、政策及被上诉人不办理房屋交接所造成。

被上诉人辩解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解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四份证据、一份申请。证据一、上诉人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的报告,拟证明房屋已达到合格要求,因两户拆迁问题导致备案延后,并非是上诉人的责任。

证据二、上诉人向市政府打的报告,拟证明两户拆迁影响了整个证件的办理,芦淞区政府盖了章,上诉人没有错。

证据三、上诉人的承诺书,拟证明上诉人积极配合政府拆迁,上诉人无过错。

证据四、上诉人拆迁协议(复印于株洲市房产局),拟说明拆迁工作没有做好不是上诉人的责任。

一份申请,请求法院对延期备案的真实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经被上诉人杨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我方承担,对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四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被上诉人认为,该申请没有意义,本案是合同纠纷,围绕合同来举证,上诉人如果有达到验收备案的资料,现在可以提供,不需要调查取证。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上诉人提交的四份证据不予认可,其理由是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上诉人的申请,因该调取证据并非上诉人不能自行举证和取证范围,其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当庭驳回。

二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对一审证据的认定及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原审对冰灾影响施工的时间为45天是否恰当,上诉人顺億公司提出应认定105天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上诉人顺億公司所售商品房是否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上诉人顺億公司延期交房,被上诉人是否有不接收房屋的情形,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一审确定上诉人顺億公司冰灾期影响交付房屋的时间确定为45天系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了充分考虑,既维护了上诉人顺億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被上诉人的利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而上诉人顺億公司主张的受冰灾影响交房的时间为105天,依据是上诉人单方委托的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遭受冰雪灾害,可顺延交房的具体时间监理评审书”,由于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所以不具有合法性,故上诉人顺億公司认为冰灾对交房时间的影响应为105天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上诉人顺億公司称,2008年7月2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交房,但上诉人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相关证明,被上诉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有行使解除的权利。由于上诉人顺億公司违约,其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杨某某已交的全部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杨某某支付已交房款部分3%的违约金。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确认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和违约金数额。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上诉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罗湘武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某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